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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检察院抗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获改判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近期,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经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予以改判,撤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四川某兴公司向西藏某利公司支付货款2165875元及违约金409350.37元,合计2575225.37元。

  

  2014年9月,西藏某利公司与四川某兴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四川某兴公司在西藏某利公司处购买沥青,并对交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西藏某利公司按约交付了价值4565875元的沥青,四川某兴公司先后付款2400000元,向西藏某利公司交付了金额3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后因支付货款问题引发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堆龙德庆区法院判决四川某兴公司向西藏某利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575225.37元。

  

  四川某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西藏某利公司向四川某兴公司返还多支付的83412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西藏某利公司申请再审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西藏某利公司不服再审裁定,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后认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四川某兴公司向西藏某利公司交付金额为3000000元的商业汇票,不能认定为已经履行了支付剩余货款义务。随即,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日前,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支持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全部抗诉意见,作出上述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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