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中阳:能挽救的,一个也不能少……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我一定会珍惜这次机会,在考验期内认真接受监督考察,遵纪守法,重新做人!”2020年10月9日,中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小丽(化名)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小丽在悔恨中立下郑重承诺。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来,中阳县检察院对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对5名作出不起诉决定,帮助迷途少年正确面对过去、主动把握未来。这次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却来之不易……
附条件不起诉,到底该不该
2019年12月,小丽受朋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唆使,“借用”他人手机转账,盗窃被害人四千余元。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锁定小丽的犯罪行为,承办检察官及时提前介入侦查,提出不捕直诉的建议,案件很快移送到中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
检察官发现,小丽作案时刚满17周岁,还是职业学校的在校未成年人,只是受到不良朋友的唆使而盗窃作案,且是初犯、偶犯;小丽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家人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并在检察官的主导下进行了认罪认罚。小丽具有挽救的可能,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但如何做好社会调查评估将直接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与否。
能挽救的,一个也不能少
检察官将案情向检察长汇报后,要求由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负责社区矫正监督员额检察官、未检工作负责人共同组成社会调查组,围绕小丽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学习成绩、经济来源、一贯表现等内容,自行进行社会调查,在做好本次附条件不起诉初会调查的同时,积极为开展好其它案件社会调查评估进行有益探索。
调查评估小组,通过走访涉罪未成年人亲属和学校,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撰写了详细的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小丽出生时,母亲年仅16岁。父母还未成年,他们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小丽出生后不久,父母就外出打工,便由奶奶独自抚养长大。小丽的幼年、少年、青年生活缺失父爱母爱,在奶奶的隔代抚养下,自律意识差,性格娇逸,不服父母管教。虽然日常生活和在校表现较好,但职校毕业后受社会不良青少年影响,遂渐沾染不良习气,直至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小丽认罪悔过,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再有,就是其父母已经从外地返回中阳本地工作,在当地煤矿下井,收入较好,虽然与小丽情感疏远,但是具有一定的家庭监管条件和帮教条件。
到位帮教,启航新生
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之后,依法对小丽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置十个月考察期。
检察长提出要帮教到位,才能启航新生。附条件不起诉仅仅是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接下来的帮教管理。特别是了解到小丽职校毕业,现无业在社会游荡,很容易再受社会不良习气侵蚀。根据小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个性化帮教措施。一是为了培养小丽的自律能力,要求主动写日记,记录生活的感悟,并在每周五到检察院,向未检察部门负责人和员额检察官汇报思想。二是为了修复小丽的家庭关系,中阳检察院定期邀请县心理学会工作人员对其家庭关系进行辅导。三是为了提高小丽融入社会的能力,检察长主动联系县剪纸协会,邀请社会力量参与帮教工作,安排小丽在剪纸协会学习剪纸和装裱工艺,学习一技之长重启新生,更好融入社会。四是为了加强小丽规则意识,未检部门加强对小丽日常不规范行为的约束管教,对于小丽不规范行为一般进行口头教育,情节较重的及时进行训诫,确保其知底线,明规矩。
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开始
附条件不起诉、监管帮教只是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起点,能否到达新生的彼岸,最终需要他们强大的决心和毅力。“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是检察机关的空话,能挽救的,一个也不能少。对于涉罪错未成年人而言,在关键的时候拉一把、帮一下,也许就能把他从黑暗带回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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