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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什么?酒后没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5-09-15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酒后没开车

  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9日,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勐库镇亥公村喝酒后,杨某某无证驾驶李某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某回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西澜线K2771+850米处时,杨某某在转弯过程中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李某某二人受轻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52mg/100ml,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94mg/100ml。

  经审查,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作为车主,明知喝酒后的人不能驾驶机动车,仍将机动车交给一起饮酒的杨某某驾驶,为杨某某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提供了犯罪工具,起到了重要的帮助作用,二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双江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构成酒后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所以,我们在做到自己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务必不能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lc/202506/t20250606_69868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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