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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别把马路当“剧本杀”!

时间:2025-09-15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昨晚喝的酒

  关我今天开车什么事?”

  醒醒!

  酒精在血液里“蹦迪”的时间

  可远比你想象得长

  还有无证酒驾上高速的“勇士”

  逆向行驶撞车的“狠人”

  想知道这些“迷惑行为”

  到底踩了哪些法律红线吗?

  快往下看!

  案例一:“隔夜酒”不是“免罪符”,侥幸上路必被究!

  

  2024年12月16日晚23时许,卿某某与朋友在家中饮用了大量白酒,次日上午10时37分,自认为酒已醒的卿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卿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1.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审查,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以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临翔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卿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二:无证酒驾上高速,以身试法代价高!

  

  2023年12月20日19时30分,董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至临沧市临翔区机场高速临沧收费站出口路段(已驶入高速)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董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6.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审查,临翔区检察院以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临翔区法院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三:醉酒逆行致事故,害人害己终获刑!

  

  2024年4月8日23时39分,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上天猴高速行驶,当其行驶至临沧市服务区加油后,逆向行驶至K635+400米处调头与苏某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苏某某、尤某某两人轻微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3.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审查,临翔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临翔区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危险驾驶是对生命的“赌博”

  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害人害己

  请广大驾驶人员牢记

  绷紧酒后禁驾这根弦

  切莫让一时的侥幸

  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毁掉自己和他人的人生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lc/202506/t20250613_69960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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