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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会签意见 加强协作推动我区生态环境保护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我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推进西藏生态文明建设,近日,西藏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签《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十一条,主要从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专家咨询论证、加强沟通联络、重大情况通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人员交流培训等方面明确了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等要求。

  

  

  《意见》规定,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在发布公告前先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发送《督促启动生态环境赔偿程序意见书》,督促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程序。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生态环境部门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生态环境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意见》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起诉;经过诉前程序,生态环境部门对检察建议不回复或虽回复但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持续存在受侵害状态,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进入诉讼程序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应诉规定积极参与诉讼。对于存在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力争取得实效。对于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要严格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主动依法履行相关监督职能。

  

  

  据了解,自2017年以来,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先后下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实施意见》《西藏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实施办法(试行)》,西藏检察机关共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领域线索509件,立案371件,发出检察建议286件,公益诉讼检察治理效能初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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