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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近日,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次某与山东省青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再审改判。在宣判会议上,检察人员以藏汉双语向申诉人次某释法说理,次某表示服判息诉。

  

  经查,2014年至2021年,申诉人次某在青州某公司处购买了一台挖掘机,价值人民币39.5万元,在使用中多次出现零部件损坏、挖掘机故障等问题,且存在交付相关单证瑕疵等行为。经法院多次审理后,次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拉萨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拉萨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次某对决定仍不服,向自治区检察院申请复查,自治区检察院将该案交山南市检察院办理。山南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

  

  自治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是对一审法院认定“次某提交的《合格证》、《CT65系列挖掘机随机赠品清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挖掘机本身质量问题”未进行审查,系认定事实不清。二是对一审法院关于“上海碧华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认定,系对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三是认定次某主张损失的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属事实认定不清。

  

  2020年4月1日,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月26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拉萨中级法院(2017)藏01民终349号民事判决,堆龙德庆区法院(2017)藏0103民初89号民事判决,由青州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次某支付可得利益损失13万元、工人工资损失1.6万元、律师费用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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