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出席再审法庭履行法定职责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2020年10月21日,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蒲某某执行异议之诉民事检察监督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审理。该案承办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先琼代表监督机关出席再审法庭。
蒲某某执行异议之诉民事检察监督案案涉标的物价值近500万元,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且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适用有分歧,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不统一。为贯彻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中院领导带头直接办理案件的要求,朱先琼与第六检察部检察官胡颖组成办案组办理该案。
办案过程中,朱先琼全面查阅了该案的一审和二审审判卷宗,深入案涉房屋、相关银行实地开展调查核实,并依法询问了各方当事人,厘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鉴于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尚未统一裁判标准,为准确适用法律,朱先琼检索了大量类似案例,对该案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并和办案组成员前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法官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
由于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尖锐,在案件不存在和解空间的情况下,朱先琼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充分、深入的讨论,联席会议一致认为对该案提出抗诉,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和检察监督标准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精准监督”的要求,建议该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经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就案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0年10月15日,朱先琼率办案组成员参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对调查核实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出示并进行说明。2020年10月21日,朱先琼代表监督机关出席再审法庭,发表抗诉意见,全程参与并监督庭审活动。
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检察案件,是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的重要举措。本案办理中,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朱先琼作为案件承办人全面认真审查案卷,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参与庭前证据交换,出席再审法庭,切实履行院领导作为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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