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公益诉讼促使“捕鸟人”转变为“植树人”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去年我在寿岳乡捕鸟,今年我在寿岳植树,我要为我过去犯下的错误道歉。以后,我要多做对鸟儿们有益的事来保护它们!”余某在植树节当天赶到南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的办公室说道。
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2020年10月13日,余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带着电子诱捕器、捕鸟粘网、网杆等捕鸟的工具,在衡阳市南岳区寿岳乡莲塘村茶厂二狮滚球岭处挂网捕鸟。同日14时许,余某在捕猎未果的情况下,被该村辅警发现并报警,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该案移送至南岳区检察院审查后,该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同时给野生动物的正常生存活动造成威胁和破坏,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追究其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为了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助推南岳生态文明建设,该院在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同时,还注重以案释法,引导余某认识到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增强其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案发后,余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在“正义网”刊文道歉,并主动要求就其公益损害后果及不良影响进行弥补。余某积极主动响应由南岳区委、区政府举办的第五届“我在寿岳有棵树”活动,以认养10棵树的实际行动,参与到南岳绿水青山建设的行列,为鸟儿的栖息、繁衍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以此弥补自己的错误行为。
据了解,南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依法对该案的刑事部分提起公诉,经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某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判处余某单处罚金五千元。鉴于其未捕获到猎物且其民事侵权责任已履行到位,已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南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依法对该案的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诉前终结审查处理。
“郑板桥在其《家书》谈到爱鸟时,主张多种树,‘欲养鸟,莫如多种树,使绕屋数百株,扶疏茂密,为鸟国鸟家也’。本案中被告余某虽不是为了营利,仅因‘爱鸟’,却实施了错误的捕鸟行为,最终将自己套进了‘法网’,我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办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助力野生动植物保护机制,不仅丰富了公益诉讼办理的方式,也更好地实现了办案效果。”承办检察官廖志祥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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