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这起假释案件引入合适成年人到庭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2018年6月,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部署开展减刑假释工作。我们根据上级部署,将监督重点放在假释案件的提请活动上。工作中,我们发现康某假释一案,从刑期要求到改造表现,都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但对其是否适用假释,刑罚执行机关心存顾虑。
为准确适用法律,我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一是通过询问罪犯、监管民警及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计分考核材料,认定康某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康某本人对假释后有具体明确的改造计划。二是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对康某原判犯罪情节进行考量。康某虽系抢劫犯罪,但其犯罪时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较轻,罚金已缴纳。三是对康某假释后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进行考量。结合安阳县司法局出具的“关于对康某适用假释调查评估意见书”,我们调取了康某居住地村支书、邻居等人的证言,证实康某犯罪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和劣迹,且上述人员均愿意协助监管帮教康某。四是对康某家庭是否具备监管条件和能力进行考量。康某原所在学校班主任证实,康某曾任班干部,学习刻苦,乐于助人,无违反校规校纪情况。此外,康某父母职业稳定,对康某犯罪认识反省深刻,对康某假释后监管帮教有明确可行的措施和计划。
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我们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对康某依法提请假释。2018年6月28日,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法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请对康某予以假释。随后,我们和法院及刑罚执行机关沟通,决定将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监护人(合适成年人)到庭审理首次引入康某假释案庭审工作。
2018年7月27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在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庭审理康某假释案,并适用监护人(合适成年人)到庭制度,这是落实最高检《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和一般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不同,未成年罪犯监护人(合适成年人)可以全程旁听庭审过程;检察机关经审判长许可,在庭审阶段就未成年罪犯成长经历、犯罪轨迹、性格特征、原判裁定执行、监护人监管条件和帮教措施等涉及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的问题,对监护人开展专项调查和询问质证;监护人可以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并就庭审活动不当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庭审当天,康某父母被通知到庭,百余名服刑人员参加旁听。合议庭当庭对康某作出予以假释裁决。2020年6月3日,最高检发布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康某假释案入选,这是对我们办案最大的肯定。
(口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 张孟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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