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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沁源:办理一起捕杀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肖某、曹某仅为“解馋”,在禁猎区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村河边、麦地使用逆变器(俗称“电猫”)、电瓶、绝缘杆等禁用工具私设电网,共计狩猎野兔5只并食用。肖某、曹某捕杀野兔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11月28日,肖某、曹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由介休市公安局龙凤派出所移送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绵山派出所。因该案涉嫌刑事案件,于同日移送至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29日,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刑检一部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肖某、曹某非法狩猎野兔的行为不仅涉嫌犯罪,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于2020年6月30日,移交民事行政检察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部当日立案调查,并履行公告程序。

  经审查,肖某、曹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该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我院于2020年7月29日,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4日,公告期满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8月20日下午,沁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公开审理,我院指派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法庭当庭宣判,肖某、曹某分别单处罚金15000元、赔偿国家损失4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当庭发表了出庭意见并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以及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性进行了论述。肖某、曹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忏悔,当庭表示认罪服判,积极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赔偿金和罚金,纳入国库专户管理,专门用于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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