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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霍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10倍惩罚性赔偿并赔礼道歉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通过这件事,认识到自己的违规操作给自身、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在检察官的教育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失误,心里十分内疚,对此深表歉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当庭真诚悔过。

  9月3日,霍州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霍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霍州检察院派出三名员额检察官依法出席法庭,霍州法院也以三名员额法官、四名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审理该案。

  2020年5月,霍州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制作油条时,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超限量添加明矾对外销售,其制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988mg/kg,严重超过国家标准100mg/kg。该行为不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且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公共利益出发,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就该案针对的是不特定消费者、过量食用明矾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通过PPT展示的方式进行举证示证,充分展示被告张某某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并对此依法承担停止销售超量添加明矾生产的油条、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和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这是霍州市首次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9月7日,霍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全部公益诉讼请求,判处张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其在霍州市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张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愿意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严格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加大对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警示餐饮行业的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实现办理一起、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坚定不移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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