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城区:刑事民事齐发力 获刑还要再赔偿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近日,由我院依法提起的全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李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支持了我院提出的全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二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4100元,并在晋城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李某甲通过网上购买、捡拾、自制等方式获得大量禁用捕猎工具,于2018至2019年的禁猎期期间,多次在泽州县犁川镇、晋庙铺镇、山河镇等禁猎区非法狩猎,捕获大量野猪、獾、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并多次出售给李某乙,李某乙非法收购上述野生动物70余只。经鉴定,涉案的野猪、獾、果子狸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之规定,涉案野生动物价值64100元。
我院第三检察部经审查认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不仅涉嫌犯罪,而且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平衡,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责任。遂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在正义网上发布了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李某甲、李某乙承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4100元,并在晋城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案件庭审时,李某甲、李某乙当庭认罪,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开庭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我院指控罪名成立、民事诉求合理,支持了我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理应受到人类的保护。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定》,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阶段,我院将强化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保护,通过办案提升人民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实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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