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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云冈:民事抗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近日,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监督案,获得大同市云冈区法院的改判,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大同煤矿的职工赵某因透水事故死亡,在事故发生后,大同煤矿与郭某(赵某妻子)、赵某的父母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88万元,赔偿金由赵某父母和妻子郭某领取,赵某不满7岁的非婚生女儿苍某未分得赔偿款。

  

  2014年12月29日,苍某将赵某父母、郭某及第三人大同煤矿起诉至原南郊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并由被告及第三人支付抚恤金36万元,从事故发生之日按月支付抚养人生活费到18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因透水事故身亡,其直系亲属有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领取各项赔偿金,包括其非婚生女苍某。而大同煤矿与赵某直系亲属达成的工亡协议,苍某的法定代理人未参加,侵害了苍某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无效。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死者各项工亡赔偿金合计969941元,第三人大同煤矿已支付88万元,还应支付89941元;郭某仅应分得122825元,却取得38万元赔偿款,应退还163319元。

  

  云冈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

  二、由郭某(赵某妻子)给付苍某163319元。

  三、第三人大同煤矿给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89941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的苍某,却无法拿到判决的赔偿款,无奈之下,向云冈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办案检察官在案件审查中发现,该案执行所依据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拿到判决书的苍某,却无法拿到判决的赔偿款,无奈之下,向云冈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办案检察官在案件审查中发现,该案执行所依据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继承法规定,赵某直系亲属包括配偶郭某、父母、非婚生女苍某,他们均应分得赔偿金。

  

  原赔偿协议约定赔付总额88万元,但在协商过程中,对非婚生女苍某的部分由谁领取、数额多少尚未明确。对赵某父母的赔付部分,符合事实依据,但对其妻子郭某和非婚生女苍某在分配比例上,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而法院将赔偿协议整体认定为无效,显然是错误的,应当认定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苍某遂向云冈区检察院申请抗诉,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提请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后,指令云冈区人民法院再审。

  

  云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大同煤矿与赵某直系亲属签订的工亡赔偿协议部分无效。

  

  至此,历时一年多的民事抗诉案件最终抗诉成功,获得改判。

  

  该抗诉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精准监督,打造优质检察产品的决心,也体现了办案检察官通盘考量规则和程序要求、法理和人情诉求,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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