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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人自愿交纳碳汇补偿获从宽处理

时间:2022-04-23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4月12日,由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滥伐林木案和王某滥伐林木案,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两案被告人杨某、王某因自愿交纳碳汇补偿费用获从宽处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对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该案是陕西省首次在滥伐林木刑事案件中引入碳汇补偿方式开展生态修复。

  据了解,杨某、王某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超采林木64.251立方米、85.159立方米。经鉴定,杨某滥伐的栎类林木面积为11.6亩,损害碳汇价值合计2088元;王某滥伐的栎类林木面积为4亩,损害碳汇价值合计720元。案发后,通过检察机关开展法治教育,杨某、王某均表示认罪认罚,并进行了异地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其中杨某补植树苗2000株,王某补植树苗1568株,补植树苗的成活率达到90%。

  滥伐林木后仅仅补植复绿是不够的,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因此,检察机关认为滥伐林木犯罪后不仅要补植复绿,而且要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害费用,用于增加碳汇的造林活动。

  为查清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委托林业专家进行了林业碳汇价值损害评估,经鉴定,杨某滥伐的栎类林木面积为11.6亩,损失碳汇价值2088元;王某滥伐的栎类林木面积为4亩,损失碳汇价值720元。今年4月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杨某和王某均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人承诺自愿交纳林业碳汇价值损害费用。

  4月12日,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自愿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害费用的承诺也在判决中予以确认,两名被告人当庭予以交纳。该案判决生效后,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将监督法院把被告人交纳的林业碳汇价值损害赔偿费全部用于后期植树复绿和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持续性修复。

  ▲知识链接

  【林业碳汇】:林业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降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二氧化碳排放企业或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可通过购买林业碳汇或赔偿碳汇价值损失,抵消自身相应的碳排放或者损害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价值损害,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4/t20220418_13738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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