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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他人信用卡 套现后转入自己账户

时间:2022-04-23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武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武某入职某酒店,为便于工作,该酒店负责人岳某向武某提供了一部手机,并将该手机内微信支付(绑定了岳某的信用卡)的密码告诉了武某。同年7月,武某通过微信联系信用卡套现人员,使用该微信号绑定的岳某信用卡分7次向虚假商户付款进行套现,信用卡套现平台操作者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武某提供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上述行为致使岳某名下的信用卡被盗刷共计3.2万余元。案发后,武某于2021年12月17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家属退缴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2021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武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请太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武某在盗刷他人信用卡的同时还有转移赃款的行为,涉嫌洗钱犯罪。对此,该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并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反洗钱中心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固定和强化洗钱犯罪相关证据的补充侦查提纲。

  太原市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武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同时,为掩饰、隐瞒信用卡诈骗犯罪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其与网络套现人员合谋,将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转入个人账户,系“自洗钱”,其行为涉嫌洗钱罪。由此,该院对犯罪嫌疑人武某批准逮捕。

  今年3月10日,太原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迎泽区检察院以武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4/t20220418_13738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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