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利用“边民互市”走私敛财
时间:2022-04-03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利用“边民互市”的贸易方式走私冷冻南美白虾等水产品498柜,逃税近6000万元,这个12人的家族式团伙最终落入法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洪某等12名被告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据了解,洪某早年一直在北京做水产品生意,他发现进口虾的利润很高,从2015年12月起,便带领一干亲属及朋友摸索出了一条进口海虾的“好路子”。洪某等人为逃避关税,选择绕道东南亚,将水产品运输到中越两国边境,通过“边民互市”的方式走私入境。
“边民互市”,是指我国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2015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洪某团伙利用“边民互市”的方式急速敛财。2020年,洪某等人被北京海关缉私局查获。2021年,检察机关对洪某等人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洪某等人在进口冻白虾等水产品过程中,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水产品498柜通过“边民互市”的贸易渠道进口,逃避海关监管,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967万余元。在整个走私过程中,洪某负责整体组织指挥,其子负责采购进口,其他成员则分别负责销售、档口管理、联系付汇、组织边民过货等。其中洪某等5人自始参与走私,对全部数额负责,其余7人则对各自参与走私的数额负责。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洪某等人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货物通过“边民互市”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洪某等12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综合案情后,北京四中院判处洪某等5名主犯13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判处其余7名从犯有期徒刑3年或2年,缓刑2年到5年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3/t20220330_13681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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