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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院:“红色地标”得来不易

时间:2022-02-25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对诉前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是确保公益诉讼办案实效的重要一环。一次乃至多次“回头看”,都是为了更好地“往前走”: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持续跟踪落实;对整改后又反弹回潮的,深挖根源,力促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对未落实、假落实且情节恶劣的,果断起诉,办成“法治样本”。

  

  河北省灵寿县检察院检察官到“慈峪烈士碑林”实地勘查。

  “新年伊始,我们就与检察机关共同谋划,将剩余的散葬烈士墓全部迁进烈士陵园,预计这项工作将在清明节前完成。”今年1月5日,记者驱车50公里,从河北省灵寿县城到达该县烈士陵园,灵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袁军国指着新落成不久的烈士陵园说,这里正在被打造成全县“红色地标”。

  灵寿县是革命老区,是晋察冀边区政府和抗大二分校所在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有近2000名革命烈士牺牲于此。据灵寿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任祥凤介绍,2019年4月,该院对全县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开展了摸底调查。通过走访15个乡镇发现,全县共有35处烈士纪念设施、503个散葬烈士墓孤立于荒山野岭、田间地头或村民的屋前房后、公路边,没有集中独立的纪念场所,没有划定保护范围,有的被严重侵占、挤占,有的缺乏维护破损严重。

  针对上述问题,灵寿县检察院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全面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把零散分布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合理整合,修建与灵寿县革命老区形象相符的烈士陵园。

  2019年10月,灵寿县委、县政府要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真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分类拿出整改意见。2020年4月,灵寿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灵寿县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划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加快完成烈士陵园建设等任务。

  2020年6月,任祥凤和同事进行第一次“回头看”。他们跋山涉水,历时15天,行程600多公里,对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均重新走访调查,发现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相关文件只记录了33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还有2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未被列入。”办案组将情况层报上级检察院。2020年7月,经河北省检察院批准,灵寿县检察院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一案进行立案,并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该局协助调取县域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名录、英雄烈士事迹编撰材料等。调取的证据显示:现有的《灵寿英烈》一书编撰于1989年10月,距今30余年,书中记载的许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与实际情况有诸多不符,亟须重新编撰。

  2020年9月,该院向灵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问题整改检察建议书,详细列明了35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分布位置。

  2020年11月,灵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回复该院称,已按检察建议书要求完成整改。但检察机关在审查复函时发现,该局对检察建议书第一项建议中关于烈士纪念碑丢失、烈士墓被夷为平地的问题没有回复。同年12月,办案组对存在问题的烈士纪念设施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发现,英雄烈士纪念碑碑文模糊、碑体污损、纪念碑被挤占等问题没有整改。

  2021年2月,经层报河北省检察院批准,灵寿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法院审理期间,灵寿县检察院积极牵头,召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文物所等部门召开推进会,明确职责分工、制定迁入方案、协调解决搬迁中遇到的难题。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不可移动县级文物的相关规定,经请示省、市文物保护部门,最后确定35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原地保留6处,根据情况进行维修保护;其余29处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全部搬迁到烈士陵园统一管理。县政府批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搬迁经费90万元。

  在灵寿县检察院积极推动下,中断多年的灵寿县烈士陵园工程重新启动。2021年8月,总投资2500余万元、占地面积1.3万余平方米的灵寿县烈士陵园全部竣工。2021年8月25日,灵寿县检察院依法向灵寿县法院撤回起诉。目前,28处烈士纪念设施已按照搬迁方案如期迁入烈士陵园集中管理保护。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202/t20220222_35605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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