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检察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检察业务 > 正文

河南洛阳瀍河区:召开听证会商议行政处罚

时间:2022-02-18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记者孟红梅 通讯员陈宜闪)“今后我们将持续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凝聚监管合力,共同构建良好市场秩序。”近日,在河南省洛阳市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洛阳市瀍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起食品行政违法行为案件依法变更行政处罚,维护了小微企业主合法权益。

  个体户李某因出售铝残留量超标的凉粉,被瀍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瀍河区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案件线索。经查,李某系初次违法,且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工作,未再出售问题凉粉,而且李某现无收入来源,母亲常年患病,两个孩子需要抚养,无力缴纳巨额罚款。

  瀍河区检察院遂将该案向洛阳市检察院进行汇报,洛阳市检察院认为,瀍河区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可能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据此,瀍河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人员充分听取意见,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行政处罚应过罚相当,可以减轻处罚。

  听证会结束后,瀍河区检察院向瀍河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瀍河区市场监管局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将罚款数额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李某也于处罚决定送达次日缴纳了罚款。

  (原标题: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听证会上议一议)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2/t20220218_54489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检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检察内参 w.jcncl.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客服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