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检察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检察法治 > 正文

制售违禁药品 双双受到刑罚

时间:2022-01-15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近日,由河北省临西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一年,且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判处李某在缓刑期内不得从事与食品相关的经营活动;同时判令李某缴纳赔偿金3.5万元,用于消费者公益事业,并在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2020年9月,马某在微信朋友圈内看到王某售卖的减肥胶囊,并通过微信购买了2瓶,收货后马某发现该胶囊既无生产厂家,也无药品生产批号,马某遂到公安部门举报。经调查发现,该药为临西县居民王某制售。2020年10月,王某被警方捉拿归案。经检测,该减肥胶囊内含西药成分西布曲明。西布曲明是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减肥药。

  王某添加的违禁品从何而来?经侦查后确认,王某系从李某处购买西布曲明。2020年8月,为了盈利,王某在网上寻求购买西布曲明时,联系上了李某。李某经营的网店本没有该药品,但李某通过其他渠道,找到卖家(在逃),然后与卖家以隐蔽见面的方式,现场支付了3000元现金,购买到了500克的西布曲明,随后,李某给王某发了一条“结冷胶”的商品链接,并将价格改为3500元。王某当即下单,次日,李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西布曲明发送给了王某。

  2021年1月,临西县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非法所得6400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6.4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为获取利益,明知西布曲明是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西药仍在网上出售给王某,对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起到帮助作用,同样构成犯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1/t20220113_133385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检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检察内参 w.jcncl.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客服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