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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检察:耕地红线“寸土不让”——934万余元生态环境赔偿金获依法追偿

时间:2021-12-20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检察院  

  

  仓廪实,天下安。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关系十几亿人的吃饭大事。自最高检与自然资源部土地执法领域协作配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聚焦农村耕地资源保护,在涉农公益诉讼中深入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扎紧耕地保护“篱笆”,守住粮食安全生命线。

  近日,该院就高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涉恶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成功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34万余元,并全部上缴公益诉讼专账。

  

  

  

  案件基本情况

  

  高某某自2014年1月起担任新会区某村委会主任后,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的涉恶犯罪集团,长期把持村委会村务。在任职期间,高某某等人擅自将位于村委会的基本农田通过填土平整的方式规划成宅基地,非法转让给高某华等20人用于建房,毁坏耕地6.09亩;擅自将位于村委会的口粮田改为养殖塘发包、在农田上挖土建设人工湖、填土建设车站公园等。经鉴定,高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合计毁坏农用地383.3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934万多元。

  

  财产保全,避免执行“白条”

  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新会区检察院结合涉恶案件“打财断血”的工作要求,商请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对高某某等人的财产开展调查及保全,成功冻结、查封存款及物业一批,有效防止了行为人转移财产。

  

  因案施策,确定诉讼请求

  为查清耕地受损事实,新会区检察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涉案土地的受损情况以及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由于涉案土地大部分已进行发包,在有关承包合同未依法解除之前,不能立即对土地进行修复。因此,本案没有起诉高某某等人要求其履行修复行为,而是以赔偿作为替代。

  

  运用证据,厘清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提出的关于“土地是以村委会集体名义发包的,高某某等个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新会区检察院承办人运用刑事案件证据,结合法学基础理论,充分论证了案中对发包事项的决议只有签名没有实际商讨的过程,不能体现村民的集体意志,且有关土地收益均是在脱离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由高某某实际操控,因而发包行为是被告的个人行为而非村委会的集体行为,应当由被告个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一审开庭

  

  判决支持,赔偿金全部执行到位

  2021年4月27日,新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新会区检察院提出的请求判令高某某等7人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934万多元、评估费用20万元,并在《江门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

  

  2021年10月14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收到二审裁定书的当天,新会区检察院立即与新会区法院沟通案件的执行问题,建议该院及时移送、及时立案、及时执行。由于前期的财产保全措施到位,案件立案执行后6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34万多元已全部追偿完毕,并上缴新会区财政局作为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使用。

  

  引导复耕,打通耕地保护

  “最后一公里”

  

  新会区财政局沟通执行款项入账情况

  

  与属地镇政府沟通复耕计划

  在依法追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全部进入公益诉讼专账后,检察机关主动对接有关行政部门,商定土地回收、复垦等有关工作的方式方法、措施步骤。同时,积极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公益诉讼专账资金,为土地修复提供资金支持,切实做好复垦工作“后半篇文章”。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xwzx/jccz/202112/t20211214_34757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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