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泽州:深挖细节对“开盲盒”式盗窃精准认定
时间:2025-12-17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记者吴杨泽 王鹏翔)“打工是不可能的,我只想偷东西不劳而获。”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有着多次盗窃前科的桑某,毫不掩饰地道出自己扭曲的价值观。日前,经山西省泽州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生活挥霍、嗜烟好酒,让桑某本就拮据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因不愿以勤勤恳恳的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换取生活所需,今年2月,他再次走上盗窃的老路。与一般窃贼不同,桑某从不事先踩点,而是趁着夜色“随机挑选”街边的便利店、药店等商铺,徒手拉拽卷闸门门锁,只要发现现金便“一扫而光”。沿街商铺在他眼中,俨然成了可以“随用随取”的大型“盲盒”。
6月19日,公安机关以桑某涉嫌盗窃罪移送至泽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在核实案情过程中,一位生鲜店老板的话引起办案检察官的注意:“这小偷连着两个晚上来我店里偷东西,还把门弄坏了,到现在都没赔。”案卷材料显示,桑某仅承认对该店实施了一次盗窃,那“第二次盗窃”从何而来?
带着疑问,办案检察官立即对桑某展开讯问。起初,桑某坚称仅盗窃一次,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一致:“我第二天是想再去碰碰运气,但拉了下门没拉开,就走了。”面对桑某的否定,检察官围绕两次盗窃中卷闸门受损程度等细节展开针对性讯问。桑某声称第一次盗窃时门锁已损坏,而被害人陈述及现场照片均显示,卷闸门是在第二次盗窃中才严重损毁。在证据面前,桑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如实供述了连续两天盗窃该生鲜店的犯罪事实。
针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与案卷中存在的证据缺失,泽州县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补证意见,并与办案民警逐项沟通,引导侦查取证。由于盗窃次数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是案件关键事实,该院还就公安机关遗漏犯罪事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制发《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督促其及时整改。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检察机关综合认定桑某在两个月内实施四次盗窃,且系累犯,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日前,经泽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512/t20251216_7137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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