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检察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检察法治 > 正文

15岁少年的法治版“变形计”

时间:2025-09-15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在观护教育基地这七个月,我改掉了许多坏习惯,也学到了一项专业技能及许多法律知识,感谢检察院给我这次机会,也感谢基地老师的教导,我一定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近日,在梁河县检察院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内,承办检察官与丝源葫芦丝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合帮教,成功帮助一名涉罪未成年人回归正轨,经过考验期后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顾

  15岁的小明(化名)因口角纠纷与同学发生斗殴,一时冲动导致了对方受伤。案件移送至梁河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了案件材料,深入走访了小明的家庭、学校和社区,了解到小明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小明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小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身心特点,检察院决定对小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结合小明实际情况,检察官与丝源公司联系后发出《观护帮教委托函》,将小明送往梁河县检察院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进行为期7个月的观护帮教,同时向家长制发了《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令》,督促小明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小明到达观护教育基地后,基地第一时间指定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爱心的员工对其进行技能指导、日常监管、教育矫治,并结合其性格特点,安排他到各车间进行学习。

  

  

  在观护帮教期间,检察官与教育基地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定期跟踪小明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及时调整帮教措施,经过7个月的悉心教育与严格考验,小明在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步,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法治观念和自我约束能力明显增强,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在观护教育基地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时,小明还担任了法治讲解员向前来参观的学生们讲授法律知识。

  

  考验期满后,梁河县检察院经综合评估,依法对小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邀请辩护律师、法定代理人及观护教育基地帮教老师对小明进行联合训诫教育。

  为帮助小明顺利回归校园,梁河县检察院积极与教育部门、学校沟通协调,详细介绍了小明在观护教育期间的良好表现以及渴望重返校园的愿望,最终小明于春季开学时重返校园。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dh/202503/t20250328_689323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检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检察内参 w.jcncl.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客服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