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 · 检察日报 | 为违规肉毒素“消毒”
时间:2025-09-15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5年8月26日《检察日报》第02版
为违规肉毒素“消毒”
昆明官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守护医美药品安全
刘呈军 张伟
“无害化处理不仅消除了药品安全隐患,还划定了市场监管红线。专业处置既阻断问题药品回流风险,又通过‘损害担责’原则倒逼经营者强化责任意识,向社会释放出严管医美药品市场的强烈信号。”近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负责办理孙某妨害药品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检察官张承韬向记者介绍。
2023年5月,在某化妆品展销会上,某摊位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售卖肉毒素。肉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未经许可销售存在极大风险。公安机关立案后,官渡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也通过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启动公益诉讼审查。”承办检察官李靓说。
今年3月,张承韬经审查后发现,孙某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在未取得相关药品经营资质及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销售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用毒性药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有部分药品流入市场尚未被追回,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仍在持续。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孙某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同时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金。对已流入市场的毒性药品,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应当召回,以消除对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的隐患。对于查扣在案的药品,为防止不当处理造成流入市场或环境污染风险,无害化处置是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也应由侵权行为人孙某承担。”张承韬介绍。
6月9日,法院经审理,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孙某须在省级媒体发布召回公告、公开道歉,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承担肉毒素无害化处置费用。
近日,检察官通过回访得知,前述全部公益诉讼请求已执行完毕,涉案肉毒素产品均通过专业流程完成无害化处理,安全隐患被彻底消除。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508/t20250829_71165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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