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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个人账户因误收诈骗款遭冻结 南京宁波两地检察合力查清事实解封账户

时间:2025-09-04   作者:雒呈瑞 韩文斌 赖秋霞    来源:检察日报  

  某公司账户因收到诈骗案件被害人汇款而遭到公安机关冻结,导致当事人公司经营受限。经江苏南京、浙江宁波两地检察机关调查监督,近日,公安机关对相关账户予以解封,当事人公司终于恢复正常经营。

  今年6月,宁波市某金属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接到来电,对方表示有意采购一批铜板,同时提出了“不需要发票”“付款汇入个人账户”等特殊要求。潘某虽心存疑虑,但认为客户有可能是要货紧急的缘故,便与对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80张铜板。合同签署当日,客户声称已通过李某的银行卡向潘某的个人账户转账10万元。潘某确认货款到账后,便通知客户指定的司机提走了货物。然而一个月后,潘某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南京市公安机关冻结。

  原来,给潘某转账的南京市玄武区居民李某,在网上直播间学习“炒股”时,按照“主播”要求向不同账户充值37万元,其中有10万元转进了潘某账户。李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南京市公安机关根据资金流向,将潘某的账户冻结。

  该账户被冻结后,潘某多个银行账户、电子钱包被限制,在电子转账时被提示系诈骗账户,导致公司信誉受损,经营活动陷入停滞。为此,潘某向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寻求帮助,并提供了与“客户”之间的完整聊天记录、电子购销合同、提货监控视频等关键证据,以证明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并无主观恶意或违法行为。

  7月10日,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将线索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接到移送的线索后,玄武区检察院立即启动核查程序。两地检察机关也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企业权益保护等问题反复磋商,最终认定潘某使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行为虽有瑕疵,但其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亦未参与诈骗等犯罪活动,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8月4日,经过多次沟通、释法说理,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对潘某的相关账户予以解封。8月13日,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向该金属材料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建立客户甄别机制、规范财务制度、加强守法培训与风险教育。

  “企业经营者在面对突发交易时缺乏法律意识,暴露出一定的风险防范短板。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即便企业在此过程中存在管理漏洞,应依法归入民事纠纷范畴,不应上升为刑事处理,更不能继续冻结其个人账户。”玄武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张新佳说。

  编辑:姜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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