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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检察:“一机制一平台一手段”防范农村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

时间:2021-10-19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检察院  

  

  随着农民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自建房的建设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升级,但随之而来的是农村自建房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以来,云浮市云城区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发现多为施工人员不慎坠落身亡。

  引发悲剧的原因

  农民所修的房屋因规模小,金额不大,无法雇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修建,农民一般将房屋施工承包给农村包工头,而这些包工头多数没有相关的建设施工资质。

  农民和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施工知识缺乏、安全设施设备不足。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行政部门监管缺失。

  针对该类案件多发,云城区检察院结合实际采用“一机制一平台一手段”措施,防范农村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机制,即运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针对农村自建房安全事故问题,云城区检察院充分运用“两法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督促行政机关将检察机关认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提升协作实效性,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如在2020年8月云城区腰古镇私人自建房“8.7”安全责任事故中,云城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随后查阅云城区应急管理局移送的行政卷宗,发现相关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要求云城区应急管理局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平台,即法治宣传平台

  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释法说理,将相关普法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如通过“云城检察”微信公众号进行普法宣传,发布《农村自建房出事,包工头,屋主都要担刑责》一文,让人民群众了解到农村自建房屋需要切实履行相关报建手续,落实安全管理法规的要求以及违法的法律后果等。

  一手段,即法律监督手段

  针对农村自建房安全事故问题中相关职能责任不到位的问题,云城区检察院对相关行政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农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法规,明确责任主体、监管单位及技术标准。如在2020年12月,云城区检察院向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法建筑未尽监管义务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违法建筑的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力度,通过法律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做好监管工作。

  “我为群众办实事”,不是口号,不是宣传。云城区检察院通过“一机制一平台一手段”践行为民初心,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农村自建房安全事故的问题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让他们真实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热度。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xwzx/jccz/202109/t20210926_33834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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