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让司法更透明 让公正看得见
时间:2021-06-16 作者: 来源:
为巩固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阶段性成效,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常态化发展,让人民群众更直观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我院着力加强公开听证工作,于6月10日,就四起案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学超主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代表、律师代表以及案件当事人参加。
1、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系同村村民,因邻里纠纷打架,致双方轻伤,二人均涉嫌故意伤害罪。
在对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和王某乙故意伤害案二案进行公开听证过程中,考虑到二人都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从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出发,为有效化解矛盾,修护邻里关系,切实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我院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员经认真讨论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
“感谢司法机关对我们的教育和帮助,使我们之间的矛盾得到彻底化解,我们以后会比打架之前关系更好。”王某甲在听证会上说道。
2、犯罪嫌疑人司某某承包蓟州区B镇某村污水管道工程,2020年12月某日,污水管道工程施工至该村历某某家门口,犯罪嫌疑人司某某到达施工现场后被历某某舅爷张某辱骂,双方发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司某某与历某某、张某互殴,致历某某轻伤二级。
鉴于犯罪嫌疑人司某某在遭到被害人一方辱骂后才与其发生互殴,主观恶性较小,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到案后认罪、悔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证据,依据“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和“慎捕慎诉”的执法理念,我院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司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员认真讨论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
3、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某天,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因观察情况不周,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内顺行的孟某某撞倒,后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再犯可能性小,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综合全案证据,我院从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的角度考量,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各位听证员针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全面综合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四个案件的办理体现了司法温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助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新信息
- 2021-06-16帮鱼贩解决进货“烦心事” ...
- 2021-06-16徐州市贾汪区检察院“备案审...
- 2021-06-16苏州市姑苏区“增强五力”贡...
- 2021-06-16黑底金字诉说着跨越百年的故...
- 2021-06-16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以抗诉“...
- 2021-06-16多举措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藕粉...
- 2021-06-16高速桥下空间不能变成城市环...
- 2021-06-16绿色通道解民忧 建湖县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