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财政厅纪检监察组:强化措施使用 发挥鉴定作用 着力提升办案质效
时间:2023-12-02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纪委监察网
日前,驻财政厅纪检监察组查办一起自治区财政厅干部在乡镇挂职期间,对某村财政投入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在组织实施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违纪案件。
案件办理中,对于认定虚报的工程数量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金额,驻财政厅纪检监察组通过聘请评估师事务所,采取鉴定的措施对该项目建安造价进行评估,最终认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工程实际造价57.59万元,不但追究了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还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驻财政厅纪检监察组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主动适应和调整新的办案理念和取证方式,逐渐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在案件办理中,为找准突破口、坐实证据,及时委托具有法律鉴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实地评估,依规依纪依法出具鉴定结果,最终印证了施工企业虚报工程量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面对翔实的法律事实,施工企业和被调查人也分别承认了自己在项目实施中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点,打破了重口供的传统取证方式,实现了让客观事实和证据主动“说话”的效果,切实提高了案件办理的质效。
近年来,驻财政厅纪检监察组发挥财政资金监管的职能,会同驻在部门有关单位对设施农业建设资金的性质、使用方向、资金拨付等政策规定进行深入了解,为案件查办打下了扎实的基础。随后,又多次深入田间地头,与当地农民了解当时设施温棚的工程造价,在对诸多因素综合分析的情况下,决定用鉴定方式、设定评估基准日对工程造价进行认定。通过鉴定,最终顺利追回了多支付的工程款,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同时将追回资金退回属地财政部门整合使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案件办理中引入鉴定措施,是驻财政厅纪检监察组在案件查办中开展的首次尝试。近年来,为不断强化组内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驻财政厅纪检监察组选派干部参加自治区纪委监委“以案代训”和自治区大案要案的办理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也为办案工作提供更多有益的新办法新思路,助力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的提升。(驻财政厅纪检监察组)
原文链接:http://www.nxjjjc.gov.cn/xbnxjw/lzdt2015/202311/t20231129_803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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