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任丘市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侧记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这是一组醒目的数字:自2019年以来,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7件46人,其中批准逮捕28件35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共计41件55人,其中起诉34件55人(其中有合并案件);书面提出公安机关纠正违法案件6件,并向市教育体育局下发了1份检察建议。
近年来,任丘检察院始终坚持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充分发挥打击、保护、教育、预防等各项检察职能作用,全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惩治与关爱
2019年9月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将上学途中的10岁女孩周某骗到其汽车上,在对周某实施强奸后,将其勒死,并将尸体抛至野外玉米地里。周某失踪后,其父亲在朋友圈发布了寻找女儿的信息。该信息被大量转发,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后周某尸体被找到,张某被警方抓获。
任丘市公安局将该起强奸、故意杀人案提请批准逮捕。因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任丘检察院副检察长于龙飞亲自办理。当时正值中秋节,于龙飞利用假期时间迅速开展阅卷、提讯工作,仅用了3天多时间就将案件办理完毕。之后,他又认真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做了细致的安抚工作,并为被害人家属联系了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任丘检察院依法快速处理,严厉打击。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院则给予人性化关怀。
任丘检察院探索建立了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及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办案中,在不影响诉讼进程与羁押管理的前提下,未检部门争取监管机关的配合,适时安排家长与符合条件的在押未成年人会面,无法会面的进行亲情连线,切实让犯罪未成年人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亲情的关爱。对有些未成年人身在异地的监护人不愿或不能及时到场的,则由检察机关从妇联、共青团、学校、社区等单位委托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具有一定青少年工作经验的成年人作为“代理家长”参与诉讼,行使法定代理人职责。
与此同时,任丘检察院以落实附条件不起诉为重点,降低未成年人起诉率。犯罪未成年人大多主观恶性不强,属偶发性犯罪,且罪行较轻。对此类案件,未检部门始终本着最大程度地教育挽救涉案未成年人的态度,对符合条件者作附条件不起诉。
援助与帮扶
任丘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陈海英告诉记者:“2019年以来,检察院已为1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在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任丘检察院着力指派执业年限长、具有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且具有一定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律师,在为其提供必要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能够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确保其身心健康发展。
针对附条件不起诉涉案未成年人,任丘检察院践行柔性司法,探索创新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矫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与帮教工作。该院要求监护人与检察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如实汇报未成年人的成长状况,使检察机关能够掌握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情况,为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设置亲子课程,修复、改善亲子关系。同时,该院建立微信群,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老师入群,随时为需要帮助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预。此外,定期组织心理讲座,即便考验期满,也会进行不定期的后续访问。
为进一步提升帮教效果,任丘检察院与爱心企业成立了检企共建联系点,并成立爱心关护站,将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作为帮扶对象,组织他们到光荣院、孤儿院等单位参加与其身心相适应的义工服务。对就业有困难的失足未成年人则联系爱心企业为其提供就业机会,或者为其拓宽就业思路,使其参加专业性职业教育,掌握一门就业本领,重返社会。
教育与监督
送法进校一直是任丘检察院未检部门防治校园欺凌、杜绝校园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近三年来,该院成立了宣讲团,先后到15所乡镇、办事处、市直中小学,特别是偏远乡镇的中小学开展“法治宣传月”“大手牵小手”等宣讲活动,并举办“拒绝校园暴力、创建和谐校园”法治讲座,受到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此外,干警们还多次到校园或商业区、住宅区进行法治宣传,为学生、家长及过往行人讲解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
与此同时,该院未检部门与任丘市关工委、教体局联合到任丘市五中开展了“学法知法守法、推动创建零犯罪学校”活动。干警通过32个典型案例深入浅出进行了讲解,引导学生们提高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远离犯罪。
该院还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法律监督。近3年来,未检部门联合教体局、公安局等单位,就校园安全、校车安全、校园周边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针对在行动中发现的漏洞与问题,向相关单位及部门制发检察建议7份,其中涉及校园安全类检察建议4份,涉及宾馆、娱乐场所、网吧等接待未成年人问题检察建议1份,涉及校车安全类检察建议1份,涉及食品药品类检察建议1份,均得到回复,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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