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检察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检察资讯 > 正文

【代表委员议检察】李亚兰、詹国海代表: 高空抛物入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鑫海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詹国海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关注到,针对危及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明确规制。

  “新增的高空抛物罪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李亚兰代表在接受采访时说,就在3月1日当天,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在江苏省溧阳市法院宣判,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在李亚兰代表看来,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刑事司法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过去,对高空抛物的处罚往往以结果为导向,造成后果的才处罚,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因此,高空抛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大多是承担民事责任,更普遍的是以违反道德和公序良俗利用舆论予以抨击。这种处罚力度,相比于高空抛物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后果,无法戳中肇事者的痛处,略显轻纵。”李亚兰代表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法律难以定性量罪的难点,有助于对此类行为进行惩罚、规范和预防,可以有效地解决“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鑫海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詹国海注意到,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和公安机关的职责,积极回应了人们群众在民主、法治、安全、公平等方面的新需求和新期待。“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也是司法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詹国海代表说。

  “以更加严厉的方式、更为细化的手段治理高空抛物行为,最根本的还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安全。”李亚兰代表建议,可以在推动城市智能化上下功夫,“比如可以在小区或商场安装智能设备,专门监控高空抛物,或由政府牵头,推出高空坠物智能预警监测系统等,为司法机关高效办案提供便利。”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检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检察内参 w.jcncl.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客服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