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印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廉政谈话办法》
时间:2022-08-06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治检向纵深发展,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治党治检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廉政谈话提醒机制,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日前,省检察院结合青海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印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廉政谈话办法(试行)》,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对如何运用廉政谈话,从谈话主体对象、谈话方式、谈话内容、适用情形、实施流程、具体要求、表格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做到了实施主体对象明确、适用情形和程序明确、责任分工明确、落实要求明确,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主体责任落实,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提供了操作规范。
《办法》规定廉政谈话分为日常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四类。日常廉政谈话主要为各级领导干部通过了解掌握检察人员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教育督促谈话对象加强党规检纪等制度规定学习、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严格自我约束而开展的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主要针对晋职晋级、岗位变动的检察人员,以加强党性修养锻炼、强化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督促正确行使权力等为目的的谈话。提醒谈话主要对有群众反映或发现检察人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实施的谈话。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已发生违纪问题或受到问责的检察人员。《办法》强调,廉政谈话中确认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在谈话后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整改,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其他组织处理。
《办法》的出台,真正体现了“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理念,是对检察人员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和教育帮扶,督促检察人员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下一步,省检察院将按照《办法》,在驻院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把开展廉政谈话、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做实、做细、做合规,使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
原文链接:http://www.qh.jcy.gov.cn/c/www/wwwjcys/4924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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