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行唐县院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着力保护民企发展纪实
时间:2020-02-19 作者: 来源:
“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最高检党组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时作出的明确强调。
“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因适用法律不当影响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对于涉民营企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对民营企业的负面影响。”这是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顺生对全省检察机关护航民企发展提出的具体要求。
今年7月,行唐县检察院通过及时启动涉民营企业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董某,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予以采纳,既化解了嫌疑人和受害人亲属一度刀剑相向的矛盾对立,又使董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一家民营企业从濒临倒闭的绝境“死而复生”。依法审慎办理涉民企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既办了案子,又保了企业,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省检察院和石家庄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对此给予高度评价。
(一)
董某,系河北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年6月17日晚上,董某驾驶小型越野车在行唐县域公路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驾驶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某当即在现场实施抢救,并即刻拨打报警和紧急救护电话。警方派员出现场后,董某据实陈述了交通肇事情况。行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初步认定董某涉嫌交通肇事罪。6月18日,董某被刑事拘留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6月26日,行唐县公安局将董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移送行唐县检察院审查逮捕。7月2日,行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董某被执行逮捕。
《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
7月3日,行唐县检察院收到犯罪嫌疑人董某家属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内容为,7月3日,董某的家属受委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及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7月4日,行唐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对此案进行初审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董某系过失犯罪,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现已主动委托家属赔偿对方亲属并取得其谅解。经进一步调查了解,董某负责经营的某旅游开发项目正处于筹建的关键时期,董某被羁押后,导致项目停滞,面临巨额损失,公司职工全都停工回家。办案检察人员遂将此情逐级上报。
行唐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褚士彬详细了解情况后当即表示,对董某交通肇事一案既要依法据实办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落实最高检、省检察院领导关于保护民企的要求,决不能“办了案子,垮了厂子”。他当即责成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张勇军依法对董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经初审,行唐县检察院认为:根据董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卷材料及双方达成的调解书、谅解书,犯罪嫌疑人董某存在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7月3日,行唐县检察院作出行检执检羁审立〔2019〕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董某进行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
7月4日上午,行唐县看守所。该案主办检察官首先调查了犯罪嫌疑人董某,其对自己所犯罪行陈述客观真实,悔罪态度真诚。接续,主办检察官调查了董某在押期间的表现。其所在的监室管教民警认为,董某在羁押期间积极认罪悔罪,服从监室管理,并依规定程序转达让家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的诚意,表现良好。
7月4日近午,办案检察官又马不停蹄赶到被害人家里,向被害人家属了解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落实情况,以及对董某可能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意见。被害人家属当场表示,双方的调解协议及谅解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对董某变更强制措施。
同一天下午,主办检察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直奔董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开发经营现场,进行实地实情实况调查。经调查发现:该企业正在引进大型旅游项目,因企业“当家人”董某涉罪在押,致使项目的签约、履约与施工都处于停滞状态,职工们也只得各回各家。该企业主管项目建设副总经理向检察人员介绍说,董某平时工作都是直接抓直接拍板,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公司一下子没了“拍板人”,业务经营受到致命影响,此间投入巨额资金引进的旅游项目因无法开工建设,合同面临延期履行,公司至少还要为此支付数十万元违约金。
核实企业情况后,主办检察官又转身来到行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听取侦查部门的意见。办案民警认为,本案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完毕,董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听取公安部门的意见后,主办检察官又听取了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一致认为,本案中董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相关赔偿已经履行完毕,社会矛盾已化解,社会危险性已不存在,同意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董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主办检察官认真审核对犯罪嫌疑人董某羁押必要性审查全案证据,认为董某系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委托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取得了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该案证据已基本固定,变更强制措施无社会危险性,无继续羁押必要,应当向县公安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检察意见。7月5日,行唐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行检执检羁审建(2019)6号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书。同日,行唐县公安局采纳该建议,并于当日决定将犯罪嫌疑人董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三)
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被行唐县公安局采纳后,行唐县检察院继续关注董某所负责企业的恢复正常运营动态。8月4日,检察长褚士彬带队到该企业调研,深入企业施工现场,实地了解企业项目进展情况。
在座谈时,褚士彬对董某以及该企业经管人员进行了普法教育。希望人人都要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以德做人,依法办事。特别是作为民营企业,更要珍惜党和政府保护非公经济发展的大好机遇,更要用好司法机关为民企发展营造的良好营商环境。做人做事要守法,经营发展要依法。董某深深感激检察机关依法让他经营的企业得以绝境复生,真诚表示,不论他所犯的交通肇事案件接下来会做出如何处理,他都要完全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一定珍惜司法机关给他的这个“再生”的机会,努力把企业办好,努力为一方经济发展做出自己全部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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