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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隐匿财产,利用“双户口”布下障眼法

时间:2022-02-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利用“双重身份”布下层层障眼法,瞒天过海卖房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精准认定犯罪事实,山东省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对郑景明(化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并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景明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郑景明因民间借贷纠纷败诉后被申请执行,为逃避执行,郑景明有意更换了住所,且未如实告知法院,导致相关执行文书多次投递未果。2019年12月,法院将郑景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郑景明对未履行法院判决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没有执行能力。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陈丹在阅卷中发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郑景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为查明郑景明是否有执行能力,陈丹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调取郑景明的工作、收入情况。然而,经过调查未能取得证明郑景明有执行能力的证据。

  根据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而重新移送该院起诉后,陈丹审查发现郑景明名下的房产情况仍难以认定,而该事实能否查清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在退回补充侦查结果未达到预期要求的情况下,陈丹决定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很快,陈丹便联系到了该案的关键证人——购买了郑景明房屋的吴某,在对他进行询问后发现了重大疑点。吴某称购买郑景明房产交易时间为2018年8月,而郑景明所供称的时间为2014年11月,中间相隔四年之久,陈丹认为郑景明有存在隐瞒该房产交易时间处于案件执行期间的嫌疑。

  然而,新的问题再次出现,房款交易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结清,那么郑景明是如何在全部账户被查封的情况下完成卖房这一举动的呢?陈丹随即调取吴某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现了该案重要突破口——该合同卖方为“郑井明”而非“郑景明”,经与郑景明提交的在案房屋买卖合同进行比对,发现这两份合同条款内容完全一致,但卖方签署姓名有一字同音不同字,且身份证号码也不同。结合银行交易明细所反映的账户主体信息,陈丹认为郑景明可能另有一个名字“郑井明”。

  两个名字的身份证号码不相同,这背后又暗藏什么玄机?为进一步查明真相,陈丹来到“郑井明”户籍地公安机关调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文书,请求配合调查郑景明与“郑井明”是否为同一人。

  经过一系列自行补充侦查,最终查明:在郑景明登记户籍的年代,户籍制度尚不健全,户籍系统也未联网,因此,郑景明曾登记了两个户口。在户口清查时,郑景明将“郑井明”户口信息注销,但其使用“郑井明”的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却一直在使用,尤其是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郑景明”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全部查封,他便在暗地里一直使用“郑井明”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包括接收吴某支付的购房款,规避了法院的强制执行。

  在铁证面前,郑景明不得不承认其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使用“双户口”身份出售房产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事实。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2/t20220214_13474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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