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银行账户解冻了
时间:2021-12-2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近日,湖北省应城市检察院对一起民事申请监督案件进行电话回访时,某化工公司负责人高兴地告诉检察官,公司的银行账户已经解除冻结,公司生产经营也回归了正轨。
1999年11月,冯某到化工公司从事技术销售工作,于2016年2月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4月,冯某因公司无故扣减工资,且一直未依法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而被迫辞职,化工公司也没有给付冯某任何经济补偿金。为此,冯某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0年1月10日,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裁决书,裁定化工公司为冯某补缴其工作期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21万元,驳回了冯某其他仲裁请求。
冯某和化工公司均不服该裁决。2020年6月22日,化工公司向应城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化工公司支付冯某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合计7.09万元;化工公司不应为冯某补缴其工作期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驳回化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化工公司仍不服法院判决,于2020年8月向孝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2020年10月30日,冯某持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化工公司补发了其工资和补偿金,冯某撤回执行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然而,2021年1月29日,冯某又一次持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法院在没有认真审查的情况下,对未生效裁决书的申请执行予以立案,并冻结了化工公司的银行账户。
“我们已经履行了法院判决的结果,给冯某补发了工资和补偿金。现在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日常运转,希望检察机关帮帮我们企业……”在与法院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向应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申请后,办案检察官通过实地调查核实,调阅卷宗,查明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该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在受理冯某对裁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时,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对未生效裁决书的申请执行予以立案并冻结化工公司银行账户,不仅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冯某以未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别是在劳动争议案已执行完毕后,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属恶意扰乱司法秩序。
2021年9月7日,应城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立即解除对化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对冯某的恶意诉讼行为予以制裁。
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立即对化工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同时对冯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112/t20211215_13211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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