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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小店区:办理两起涉野生鸟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12-10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梁高峰 王鹏翔)近日,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提起诉讼,小店区法院对两起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刘某、张某乙、熊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处以二年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人分别支付10.5万元至1万元不等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并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太原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3月,小店区公安机关在张某甲经营的鸟店内查获未出售的鹩哥17只和已出售寄养鹩哥1只,并查明,张某甲向刘某收购鹦鹉3只。当日,公安机关还在张某乙经营的鸟店内查获未出售的画眉1只、鹦鹉2只,并查明张某乙曾向熊某出售鹦鹉1只。经鉴定,此案中的鸟类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鉴定价值共计14万元。

  小店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发现涉生态资源类公益诉讼线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10月,小店区法院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两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6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中,检察机关分别从4人行为的违法性和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等方面举证质证,并从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等方面分析了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的危害,经过庭审,4被告人均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当庭认罪悔罪。

  目前,4被告人已全部支付了生态资源修复费用。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112/t20211209_5383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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