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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新奇“异宠”,当心触法!

时间:2021-12-04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养宠物,宠物售卖范围也从传统的猫狗等扩大到了变色龙、蜥蜴等新奇“异宠”。一些不法分子从中窥探到“商机”,竟做起了违法买卖。近日,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跨省利用网络买卖野生保护动物的案件。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当地办理的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今年2月,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发现,辖区居民王某在网上发布售卖变色龙、陆龟等动物的广告。经查,王某等多人利用网络平台向全国多个省市出售变色龙等野生保护动物。获悉案情后,元宝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由于该案涉及地域广、人员多、数量大,买卖交流、钱款支付均是通过网络进行,大部分涉案动物几经转手、存在多个中间环节,元宝区检察院针对性地提出了四个侦查重点:一是查获相应的涉案野生动物,不能仅有聊天和转账记录;二是邀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弄清楚所查获动物是否均是国家保护动物;三是要确定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即对于完全没有主观明知的,入罪要慎重;四是要证明同一性,即查明所查获的动物与交易的动物是否同一只。

  9月2日,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以王某、胡某、陈某等25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王某等25人分散于8个省、11个市。当时,新冠肺炎疫情正处于局部散发状态。为保证防疫、办案“两不误”,检察官一面审阅20余册卷宗,对查获的近50只野生动物的流转记录和当事人聊天、转账等证据进行梳理;一面通过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均为低风险地区,再逐一与犯罪嫌疑人约定见面时间。9月3日,该院仅用1天时间就完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和提审工作。

  经鉴定,涉案变色龙等动物均不是原产于我国的野生保护动物。对于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保护动物相关犯罪,量刑时需参照我国与其同属或同科的野生保护动物相关犯罪的规定。为此,检察官向鉴定机构咨询了涉案变色龙等动物的科属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最后认为该案应按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般情节予以认定,即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均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买卖变色龙等动物的数量相差甚大,少则1只,多则几十只。对于购买1只保护动物的18名犯罪嫌疑人,考虑到他们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认为可以对他们不予起诉。9月15日,该院邀请了元宝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举行公开听证会。会后,听证员一致同意对18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第二天,该院集中对18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和不起诉决定宣布。不起诉决定宣布后,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教育,并建议公安机关对18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另外7名犯罪嫌疑人,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赔偿因收容、喂养涉案保护动物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目前,被查扣的动物均已送相关部门予以救助。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112/t20211202_13161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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