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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里作案的“他”,究竟是不是他?

时间:2025-09-28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我不服,视频里盗窃的人不是我。”虽然被公共视频拍到了作案过程,在审查起诉阶段也自愿认罪认罚,但在一审开庭时反悔,当庭宣判后杨某某提出上诉。经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强证据,有力指控,近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盗窃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而获刑。

  2024年11月28日,池州一家医院的实习护士汪某,出电梯进办公室换护士服时发现手机不见了,于是马上让另一名实习护士拨打其电话,此时电话已关机。于是,汪某向医院带教医生说明情况,并前往保安室查询公共视频后发现自己手机就在电梯里被盗。随即,汪某通过保安手机报警。接警后,侦查机关迅速展开调查。

  很快,侦查机关通过公共视频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杨某某妻子以及同村居民辨认后均表示视频中的男子就是杨某某。2024年11月30日,杨某某被抓获。经鉴定,汪某被盗手机价值1177元。

  2025年5月21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讯时,检察官告知了杨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和意义,后在律师的见证下,杨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7月2日,贵池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7月7日,杨某某递交上诉状,坚称公共视频中的男子不是自己,认为司法机关不能够仅从其配偶以及熟人的辨认中确认。7月24日,池州市检察院受理该案。

  提讯时,杨某某不仅表示视频中的男子不是自己,还反问道:“报案人说她丢了手机,丢的就是那部被盗窃的手机吗?你们在我家找到了吗?没找到怎么说就是我偷的?那我还说她故意陷害呢。”

  8月29日,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在杨某某家中搜查到相关上衣、裤子、鞋子。为确保杨某某家中所搜查到的衣物就是公共视频画面里男子所穿的衣物,检察官从衣服格纹、口袋白边、口袋拉链以及鞋子褶皱等处梳理了13条与视频中完全一致的细节。为更直观展示杨某某家中搜查出的鞋子就是公共视频画面中男子的鞋子,检察官参照公共视频模拟鞋子受力时的角度。一蹬脚,鞋子的表面呈现三条褶皱,与视频中男子蹬脚走路时的鞋子表面三条褶皱一模一样。

  经比对,在杨某某家中搜出的衣物,就是案发当时嫌疑男子的着装。

  至于杨某某提出被盗财物不能确定是手机的问题,二审阶段,检察官补充侦查了医院保安、被害人实习期间带教医生及同事的证言,以及被害人同事拨打其手机的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案发时公共视频显示被害人上衣左侧口袋内有一手机,在被害人出电梯的刹那被人盗走,到了办公室后发现手机被盗,随即让同事拨打其手机但显示关机,接着查询公共视频发现手机在电梯内被扒窃,因手机被盗请求保安人员帮忙报警,并未说其他物品被盗,整个过程流畅自然,排除被害人捏造陷害的可能。

  在有力的证据面前,杨某某无力反驳。池州市中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509/t20250923_17439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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