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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免责!假酒贩子被罚3.5万元

时间:2025-09-28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老城区检察院办案团队结合证据研究案情。

  “本以为检察院不起诉就没事了,没想到还要接受行政处罚,以后再也不敢碰假酒了。”近日,接过河南省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香懊悔不已。这起由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推动办理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陈某香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2023年9月,汝阳县某村村民陈某香动起了歪心思。她从他人处购得基酒和包装材料,在自家院内偷偷灌装假冒的西凤酒,通过物流渠道对外销售。当年12月,公安机关在陈某香家中查获54箱假冒西凤酒,经鉴定均为侵权产品。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经两次退查,仍达不到刑事起诉标准。今年4月,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香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刑事不起诉不代表没有违法。老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尽管因证据不足陈某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其未经“西凤”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为确保“罚当其错”,老城区检察院仔细梳理案件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今年5月,该院在征求了汝阳县检察院意见后,向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陈某香作出行政处罚。

  收到检察意见书后,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办案人员多次走访陈某香居住地,核实销售细节,固定违法事实。虽然涉案假酒已被销毁,物流记录也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但结合陈某香供述的销售价格,货值金额最终被认定为2808元。考虑到陈某香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存在主观故意,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出罚款3.5万元的决定。

  今年7月,陈某香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目前,相关处罚已履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509/t20250924_17442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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