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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野:提起公诉的跨境电信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2021-11-12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日,山东省巨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该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采纳。巨野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主犯李甲、李乙、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其余3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七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至此,以李甲、李乙、黄某某为主要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共计37人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李甲、李乙、黄某某(主犯)等人,先后在境外缅甸木姐、老挝万象两地,通过租赁房屋、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企业QQ号码、公民个人信息等,组织招募被告人郁某某、刘某、吴某某等大量人员为“枪手”进行分组管理,分别实施,以“拉手组”招徕有贷款意向的被害人后,交给“枪手组”,由“枪手组”冒充“杭州金投”“北京中关村”等贷款公司及贷款客服,利用多个虚假贷款APP, 通过虚假网络贷款的方式, 以收取“包装费”“解冻费”“认证金”“征信费”“VIP加急费”“退款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李甲安排其表姐陈某红(另案处理)负责财务,陈某红提供洗钱公司的银行账号,“枪手”欺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至洗钱公司的银行账户后,由洗钱公司操作取现,之后送交被告人陈某国处,被告人陈某国再交给被告人李甲,后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成员依照比例分赃。从2019年3月12日至9月3日,该诈骗犯罪集团以上述方式诈骗殷某某等62名被害人,诈骗涉案金额2819734.4元。

  本案涉及受骗人数多,犯罪事实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该院高度重视,及时抽调刑事检察部门骨干力量,率先成立以副检察长为组长的四人办案组办理本案,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精准把握案件事实、证据,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固定准确提出意见建议,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十余次引导公安机关不断完善证据,补强证据链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形成100余册的侦查卷宗,办案组先后提审犯罪嫌疑人82人次,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132次,制作了678页34万字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该案成功提起公诉。

  2021年8月24日至9月7日,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历时5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对涉案的37名被告人进行重点讯问,分组逐笔出示在案证据材料,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意见进行全方位答辩,充分证明了指控的犯罪事实,详细阐述了法律适用、主从犯区分、数额认定等焦点问题。

  最后,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本案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认定、各被告人在案件当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充分论证,有理有据地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答辩,全部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下一步,该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实际行为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贷款没有捷径,办理贷款应选择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切忌心存侥幸。不要轻信电话及网络贷款信息,不要轻信无息、低息贷款,也不要随意在网络留下个人联系方式等资料,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财产损失。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如果你不幸遭遇电信诈骗,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对方账号或者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以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及时追赃止损。

  要从源头上防范电信诈骗,不仅需要公检法相关部门加强打击力度,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提高识骗防骗能力,天上哪能掉馅饼?

  (文字:贾颖 图片:程大涛 审核:丁德刚 任翔)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111/t20211112_5352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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