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沈河区:规范监管辖区内收监执行和监管执法工作
时间:2021-11-10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将一名多次利用怀孕、哺乳延缓收监、逃避刑罚执行的罪犯毕某收监执行。
沈河区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督检察工作中发现,罪犯毕某于2016年6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沈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因毕某处于哺乳期,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在其后长达四年半的时间里,毕某多次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掐点”怀孕,以怀孕、哺乳期为由逃避服刑,法院先后4次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监外执行本是法律的人性化举措,毕某却利用孩子充当自己逃避余刑的“保护伞”,这无疑侵犯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4年中,该案承办检察官将毕某列为社区矫正重点监管对象。2020年7月,在确认毕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有余刑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毕某收监执行。2020年11月,沈河区法院作出对毕某收监执行的决定。
因毕某是两名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抚养人,且其父母双亡,又负责赡养年过八旬的姥姥,对其收监交付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承办检察官积极协调沟通,于今年5月13日提议并主持召开了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三方参加的联席会议,要求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尽快将毕某收监执行。
在检察机关的督促和努力推进下,相关部门终于为毕某的两名未成年子女及八旬老人找到了看护照料人,妥善解决了孩子的抚养和老人的赡养问题,并消除了毕某对服刑的抵触情绪,收监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收押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及毕某刑期计算等问题,相关监狱和看守所未能收押毕某。在此期间,承办检察官随时掌握毕某动向,防止其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多次联系公安机关及审判机关,督促积极开展毕某的交付执行工作。疫情缓解后,在多方共同努力下,10月14日晚8时,毕某终于被交付至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
承办检察官向记者介绍,此案件的圆满解决,规范了沈河区检察院监管辖区内社区矫正中收监执行和监管执法工作,同时也为解决“病残孕”“收押难”“送监难”等问题提供了宝贵经验,为接下来的收监执行工作理清了思路,明确了路径。
(记者王玲 通讯员张美晨)
(“掐点”怀孕逃刑罚,收监!)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111/t20211109_5348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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