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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非“法外私域” 虚假宣传、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终获严惩

时间:2025-09-15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4月29日上午,由兴安盟检察分院提起的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承担销售数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马某当庭承认错误并表示悔改,愿意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及公开道歉。

  

  

  

  

  

  

  案情回顾:虚假宣传+违法销售

  

  

  经查,在2020至2023年7月期间,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网络平台购买减肥产品燃脂片、小粉丸。在明知该产品有副作用的情况下,将其原包装拆除后,换装成自己从网络平台购买的产品包装,以每包十粒燃脂片搭配十粒小粉丸的方式对外出售,并通过微信朋友圈长期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其出售的减肥产品“纯中药、安全无副作用、一粒瘦身”,吸引消费者购买。后经检测鉴定,马某对外出售的案涉减肥产品分别含有西布曲明 成分、比沙可啶成分。

  

  

  

  

  

  

  庭审现场:公益诉讼亮剑 检察机关履职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就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被告人马某的律师以“马某违法销售数额小、有悔过表现”为由,请求法院对马某从轻惩处。公益诉讼起诉人结合“马某在没有相关经营资质,未核实所购案涉减肥产品生产厂家、合格证明、配料成分等食品信息,且明知服用后会出现恶心、饱腹感、头晕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购买上述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比沙可啶成分的减肥产品并分装销售”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存在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风险,进行充分阐述、释法说理;同时表明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惩罚性赔偿,旨在提高违法成本,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最终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马某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35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以案释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是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官提醒:网络非法外之地,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并非“法外私域”,虚假宣传、销售违禁产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无论数额大小都将依法承担责任。消费者也要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意识与维权意识,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切勿盲目相信减肥产品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要购买“三无产品”,购买减肥产品需认准正规渠道。

  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良心工程”,直接关呼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民生稳定发展。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不得生产和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的食品或药品。一旦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505/t20250506_69414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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