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勇等:有效推进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的建议
时间:2025-09-15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陈智勇等:有效推进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的建议
原创 陈智勇等 人民检察杂志2025年07月11日 07:30北京
有效推进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的建议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智勇
近年来,广东省鹤山市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深入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对因案返贫、致贫的群众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金,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质效,保障社会和谐稳定。面对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困境,该院积极推进基层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探索并完善司法救助工作路径。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面临的困境
第一,救助范围受限,案源拓展难。
一是司法救助线索挖掘内外受阻。目前,司法救助线索来源有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细则》第6条明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开展司法救助的专责部门,办案部门可以提出救助建议并移送线索。以鹤山市检察院为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职权自行挖掘的线索占总数的90%,依申请的线索只占10%,司法救助政策的群众知晓度较低,导致部分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没有得到救助。此外,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机制不畅,办案部门主动发现及移送线索数量不多。
二是人工筛查线索滞后,“数智”筛选不够全面。基层检察院开展人工线索筛查存在信息差与时间差,不能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困的作用。一些基层检察院虽构建了司法救助数字检察模型,但因获取外来人口数据渠道匮乏,存在数据壁垒,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对外来人口开展司法救助的工作力度。三是救助对象范围受限。司法救助对象一般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细则》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未能得到及时救助。
第二,调查核实配合不足,司法救助提质增效难。
一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配合调查。一些当事人对司法救助的职能了解不够,担心自己获得司法救助后诉权受到限制或影响其他救助的申请。尤其是部分强奸、强制猥亵案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心理负担较重,需要多次沟通才愿意配合调查。
二是跨区域的调查取证难以保证调查核实的工作质效。《细则》虽然明确受委托的异地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并反馈情况,但并未明确具体时限以及不及时反馈的后果。如不委托异地检察院调查,部分案件需要跨省外出调查,成本更高,且调查质效较低。
第三,对救助标准的理解与认定不统一,救助金确定方式各异。
一是对救助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差异大。“生活困难”是一个极其笼统的概念,由于没有明确的参照对象及认定标准,且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生活困难的理解有较大差异。此外,“有无赔偿能力”的认定标准不一,检察机关难以穷尽调查手段核实,主要靠调取言词证据来印证其财产状况。
二是现行司法救助金的计算方法过于原则。《细则》对救助金的计算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有不少地方出台具体计算标准,但不统一。如,依据《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规定的基准计算出来的救助金额普遍较高。而司法救助金来源于财政收入,预算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救助需求。为缓解这一矛盾,广东省各基层检察院只能根据个案情况酌定金额。而各基层检察院酌定救助金额的方式不同,导致各地救助金额的差异较大,易造成被救助人相互比较从而引发舆情。
第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不健全,救助方式有待改进。
一是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未能全面纵深推进。首先,联签文件或衔接机制并没有强制执行力,需要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协调商请,依赖相关部门的配合。其次,联合救助机制不够完善,在具体流程上存在运作不顺畅的问题,影响联合救助的进度与效果。再次,联合救助方式不够丰富。鹤山市检察院联合救助措施集中在商请社会救助部门落实城乡低保、残疾补助、提供法律援助等,占比98%,开展心理疏导、技能培训、协助就业等只占2%。
二是未能以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为切入点深入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缺乏先进、有效的分析工具,仅靠人工分析难以全面、深入分析问题。
二、完善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的建议
第一,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及救助范围,运用数智手段破解案源拓展难的困境。
一是畅通线索来源内外渠道。基层检察院应贯彻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理念,主动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基层综合治理,增强司法救助政策宣传意识和发现救助线索的敏锐度。针对目标群众开展融合式、精准化宣传,提升政策知悉度。办案部门应加强救助意识,在办案中向当事人送达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告知书。完善司法救助线索内部挖掘及移送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前移救助线索筛查关口“以案找案”。
二是合理拓宽救助对象范围。建议对《细则》规定的救助案件类型进行扩大解释,切实做到“应救尽救”,稳步扩大司法救助案件规模。
三是促进司法救助数字检察模型升级。探索建立外来人口数据随迁制度,构建数据共享、动态更新机制,打造全省统一的可同时收集本地与外来人口数据的司法救助数字检察模型,以“数智”手段提高救助线索筛查及时性、覆盖面、精准度。
第二,探索高效准确的司法救助调查核实方式,提升调查质效。建立规范而有约束力的司法救助协助调查工作机制。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协助调查工作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对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提供材料或恶意拒绝配合调查核实从而影响司法救助条件审查的个人或单位区分情形追究责任,制定配套制度将追责落实落地。基层检察院应充分运用信函索证调查方式对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避免过分依赖言词证据等主观证据。异地检察机关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无特殊情况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检察人员考核内容。
第三,进一步统一救助条件与救助金额标准,拓宽司法救助金来源。
一是明确“生活困难”认定标准。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公众普遍生活消费水平,建议将“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明确为“经济收入无力支付基本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康复、养老等费用”。
二是相对统一司法救助金额标准。建议将救助基准由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各地级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设置弹性区间,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来量化救助金额,明确相应情节对应的加减幅度,如,申请人系辖区易返贫人口、残疾人、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增加救助金比例为10%至30%。又如,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伤残等级、治疗费用、财产损失、过错程度等情节设置增减比例。通过司法救助金计算标准化、规范化来减少因金额差异引起的舆情风险。
三是拓宽司法救助金来源渠道。积极开展上下级检察院、法院以及与异地检察机关的联合司法救助,扩大救助金来源渠道。此外,还可以成立国家司法救助公益基金,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充实司法救助金。
第四,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丰富救助方式,促进协同救助。
一是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议制定全省适用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衔接机制,明确检察机关与民政、社保、妇联、残联等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和司法局等法律援助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对救助形式和内容、职责分工等进行详细规定,压实责任,畅通流程,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给予优先和全面保护。此外,检察机关应主动为被救助人商请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强化沟通协调,制定个性化救助措施。
二是丰富救助方式。基层检察院应发挥地缘优势,联合基层部门定期回访,了解救助效果,跟踪预防返贫风险。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发现司法救助对象系弱势群体且有民事赔偿诉求、可能需要支持起诉的,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善用心理疏导、岗位培训、技能支持等长远救助措施。如,探索建立检医协作模式,实现持续长效的心理康复救助。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司法救助为切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搭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治理数字模型,深度挖掘案件的成因与监督点,发现监管治理漏洞的,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对于有信访风险的司法救助案件,综合运用“当事人和解+公开听证+社会帮扶+检察建议”,坚持社会治理、救急扶困同步进行,聚力助推矛盾化解。
本文系2024年度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广东“百千万工程”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践分析与路径思考》(GDJC2024035B)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组负责人:陈智勇,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课题组成员:蓝美洁、牟爱华、郑美霞、宋杰、肖遥。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8期)
编辑:张倩
实习编辑:王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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