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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姝月等:实现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精准化的策略

时间:2025-09-15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闫姝月等:实现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精准化的策略

  原创 闫姝月等 人民检察杂志2025年07月16日 07:31北京

  

  

  实现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精准化的策略

  

  闫姝月等

  

  目 次

  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分类干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的地方经验

  三、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措施的完善策略

  

  近年来,低龄化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引起各界对预防、干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广泛关注。针对各种样态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如何实现精准化分级干预是实务中的关键问题。通过聚焦实务要点,总结地方经验,可为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分类干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制度是构建科学合理、互相配合的多层次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的重要途径。遵循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的工作思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条款主要依据行为事实及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个级别,并匹配相应干预措施。在学术上,常根据人格事实,尤其是人身危险性、矫治可能性等在分级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罪错行为干预对象进行分类,以实现精准化干预的目标。如,依据未成年人身份属性将不良行为的干预区分为身份违法行为的干预、一般违法行为的干预;依据责任主体将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区分为社区矫治性的干预、专门机构性的干预,将刑事犯罪行为的干预区分为社区矫正性的干预、监狱禁闭性的干预。在实践操作中,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分类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分级标准不够精细,界限模糊。关于这两级行为的区分主要在于判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条中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还是该法第38条中的“严重危害社会”。因法条表述相对模糊和抽象,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一些法解释问题。加上对人身危险性等综合性因素评估标准不清,有的办案人员会忽视一些不良行为的特质,对未成年人个体予以单一维度的否定性评价,将该类行为笼统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如,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都包括“参与赌博”,仅依据赌资大小进行区分。有的办案人员难以精准界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中“赌资较大”的标准,而是直接通过“参与赌博”这一便于操作的范畴,直接将相关行为归属于严重不良行为。此外,不同部门所掌握的具体干预对象及其罪错行为的内容常有信息差异,且在分级干预工作中不注重各阶段工作衔接、信息互补,以致难以全面摸清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真实状况。

  

  二是分级分类标准不够精细导致相应干预主体责任范围不明晰,分级干预效果欠佳。由于各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内部裁量标准不一致,在划分由哪一干预主体牵头主导并匹配具体措施时容易混淆主导责任。如,严重不良行为包括治安违法行为以及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这一范畴跨度较大,容易削弱干预主体对行为的主导责任意识,影响精准化干预措施实施。此外,分级分类标准不够精细还导致不同罪错行为的特质常有混淆,使各级干预主体对自身的职责范围及应承担的功能定位缺乏清晰认知。如,就不良行为而言,一些家庭、学校的主导责任意识不强或者怠于履行教育责任,过分依赖执法司法机关“提前入场”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干预矫治;还有一些办案人员出于“大包大揽”的心态,忽视家庭监督教育、学校教育管理在干预上的主导作用,直接强势介入,追求短期的压制性效果。

  

  三是针对一些新兴样态的罪错行为,相应干预主体尚不完全具备应有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实际干预能力,干预措施相对匮乏。监护人因自身教育水平素养不足和对子女的教育意识不强等因素,其很难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新兴样态中甄别、预判出潜在的风险因素,更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具体、有效的管教干预,这导致不少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监督教育处于缺失、不当的状态。此外,针对一些较为严重的罪错行为新兴样态,相关监管部门的预警和干预机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难以保证干预效果。如,一些犯罪分子会利用新型技术手段引诱或欺骗未成年人卷入违法犯罪案件。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有时滞后于该类新型技术的发展,使得有关部门在监管罪错行为新兴样态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监管手段。

  

  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的地方经验

  

  结合市域社会治理改革,许多地方的执法司法机关与未成年人家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等密切合作,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的试点探索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做法。

  

  (一)罪错行为分级与评估的智能化、科学化

  

  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精准化的干预矫治措施,需要依靠循证实践理念,全面采集与共享相关信息、数据加以客观评估,以实现干预矫治过程的有证可循。当前,许多地方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让技术为分级干预工作“站岗”,及早化解风险,以避免危害性后果或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以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星海守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治理平台为例,该平台在罪错分级分类与评估上注入了智能化、科学化因素,最大限度克服传统主观测评的任意性。围绕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家庭结构、成长经历、偏差行为等指标,该平台的“精准智能分级评估应用”模块中包括40余个评估维度,对“入库”未成年人实现量化赋分,区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基于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心理偏差、家庭监管、社会认同、矫治可能性等评估结果,确定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干预方向和重点,进而实施个体化的干预措施和帮扶方案。

  

  对于精准化干预而言,这种动态式观察评估的优势在于,在干预过程中注重对动态因素、过程因素的把握,依据个体化、差别化维度循证观察和评估全流程干预成效,同时结合自身、家庭、学校、帮教人员等实时进行等级评定,动态调整与优化干预措施。特别是针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实时优化早期干预策略,防止其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提升罪错行为分级与评估的智能化、科学化,不仅可以基本实现对三级罪错行为和特殊需求的精准把握,开展阶梯式衔接干预,而且有利于对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情况,特别是犯罪率、再犯率等进行循证回访。

  

  (二)针对重点监管应用场景建构“数治预防”

  

  随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新兴样态的发展,许多地方进一步迭代升级涉未成年人监管应用场景。如,结合异常信息感知、干预阻断、跟踪反馈、管控监督等,从重点人群、场所、领域等入手建构重点监管应用场景,推动建立系统性、科学化类案监管模型。以A市涉新型成瘾性物质应用场景为例,针对未成年人群体中出现的吸食麻精药品和非列管成瘾性物质等问题,该场景除了重点监测互联网平台上涉毒、涉新型成瘾性物质的异常、敏感词汇外,还将未成年人经常出入以及可能发生滥用成瘾性物质等的休闲娱乐场所纳入重点监管应用场景目录,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预警。该重点监管应用场景的优势在于利用数字化技术挖掘信息,对具体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科学总结、及时归纳有关新兴样态的特征,构建科学的类案监管模型,进而主动预警异常情况,实现提前干预。

  

  (三)基于多主体协作的“四位一体”帮扶模式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工作是一项需要多主体协作参与的社会系统性工程。不少地方积极探索基于罪错行为等级的未成年人个性化帮扶模式。如,针对各级各类未成年人罪错行为,A市检察院牵头建立了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教育部门、妇联等多主体协作的联动机制,形成教育性干预、执法性干预、管制性干预、服务性干预“四位一体”帮扶模式,搭建前端预警、中端干预、后端持续预防的闭环式工作流程。其中,依托民政部门公益创投服务等,择优选取专业的社工组织介入,开展个性化帮扶矫治工作。依托该模式,在未成年人各级各类罪错行为的预防和干预领域,各部门基本形成了个案处置无缝衔接、疑难问题会商解决的“闭环式”工作流程。基于风险评估等级吸纳多方主体力量,有助于立足不同类型罪错行为的具体需求,实现个性化干预目标。同时,多主体参与可以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上“互通有无”,实现资源共享,打破各自为政的执法司法局面。

  

  三、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措施的完善策略

  

  (一)进一步完善罪错行为的立法分类

  

  要实现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精准化分级干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条、第38条列举的行为种类。建议结合有关典型案例,进一步调整各种罪错行为的词义射程,以及法条中“等”“其他”的涵盖范围,积极纳入一些罪错行为新兴样态。如,针对未成年人涉新型成瘾性物质问题,可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分类中,将吸食“笑气”等危险化学物品列入其中。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中的干预和帮扶对象,强化全方位系统性考量。除关注对行为的评价,还要密切关注个体的脑功能、体质、心理、社会交往等因素,以及特定人群所处的环境及状态。

  

  (二)全面提高干预手段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坚持多主体协同配合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轻重有别、逐渐递进、有序衔接的措施体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不同等级的罪错行为,各个参与主体发挥的职能要有所侧重,不能“大包大揽”,而是奉行“专业的归专业”原则。针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尊重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管理的先期主导性,执法司法机关主要加以相应监督。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而言,提升监护人法治观念、引导监护人掌握合理的管教干预手段是实现前端预防、避免风险后移的关键一环。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必要对其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尤其是家庭教育不当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等,严格督促其接受相关亲职教育,全面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当然,也不排除家庭、学校的干预措施对罪错未成年人预防无效的情况,此时需要由执法司法机关进行主导干预。但是,不同干预主体主导性的调整,需要立足对干预工作全流程的动态观察评估。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需要加快专门学校的建设。尤其是重点完善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能力、成效评估体系以及与各办案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在立法层面,应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的设立程序、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教育、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应职责权限,解决专门学校多头管理问题。在具体落实层面,在强化专门学校经费保障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业性强的教师团队,设置心理健康教育老师等。此外,基于专门学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科学、完善的专门教育课程体系,包括禁毒防艾教育、文化课程教育、道德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等课程。在干预手段方面,应与时俱进,善于利用人工智能等提高干预手段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如,在早期干预阶段,可以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研发和应用一些具有趣识性、陪伴性的数字化人工智能产品,补增相关的通识性教育。

  

  (三)数字化平台的立法确认与规制

  

  在制定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法律法规时,可以汲取相关数字化平台经验,特别是提高预防、预警、预测和干预的智能化、科学化水平,并对其加以立法确认。在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工作中,有关部门需要基于各自的职责范围、所处执法阶段等进行磋商协调,合作建立健全分级合理、差序有别、重心互补的数据收集和评估机制。在对接过程中,应当明确各部门的主体责任、准入要求,督促和监督依法、合理采集、运用和共享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相关信息、数据。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强化对未成年人数据安全的法律监督,注重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步衔接。在对未成年人相关信息使用的整个流程中,检察机关应当严格监督有关部门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在技术预防层面,建议充分运用身份认证、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安全技术,防止无权限用户擅自进入涉未成年人的数字化平台,确保相关平台数据安全性。

  

  

  本文系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治理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该课题获评2024年度全国未成年人检察立项课题优秀调研成果。

  作者:闫姝月,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张芸,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瑞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钱路璐,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8期)

  

  编辑:王小飞 杜冰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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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llyj/202508/t20250827_71126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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