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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云南昆明五华区:建议选择对被执行人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时间:2025-09-15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百万元房产不该被超标查封

  昆明五华:建议选择对被执行人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记者刘呈军 通讯员吴莹)“30万元罚金刑执行案件,已经执行了15万余元,为什么还查封被执行人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近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依法监督,王某被查封的房产顺利解封。

  此前,五华区检察院在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中,针对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过程中的大额财物“查扣冻”开展专项检察监督。经审查,该院发现,王某30万元罚金刑执行案件存在超标查封问题。

  2024年1月,王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因王某未在缴纳期限内缴纳罚金,法院于同年10月立案执行,先后执行王某银行、网络资金15万余元,并查封其名下一套房产,但未进入拍卖程序。

  一套房产价值百万元,远远超过未缴纳罚金数量,为什么不查封执行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呢?为了全面核实王某的财产情况,办案检察官调取了王某案卷宗材料和执行卷宗,发现其除了银行、网络资金有余额外,名下还有一辆汽车和一个车库产权,未被采取查封措施。

  经与法院沟通,法院认为王某名下的汽车和车库产权不足以清偿剩余罚金,且房产不属于不得查封的财产,现只能执行该套房产。

  在听取法院意见后,检察官认为该案可能存在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情况。王某以前系公职人员,但卷宗材料里没有其住房公积金核查情况。经检察官调查核实,王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7万余元,属于法院可以执行的财产。法院在未全面查清王某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查封王某房产的价值明显大于剩余未缴纳的罚金数额,属于超标查封。

  今年7月,五华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财产刑监督意见书,建议解除房产查封,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采纳检察监督意见,对王某的房产依法解封,执行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其他财产,现已执行终结。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507/t20250727_7022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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