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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与职能部门协同建立高效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

时间:2025-09-15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缓刑人员禁任法定代表人如何落实

  上海嘉定:与职能部门协同建立高效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精准发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中的问题,有力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近日,上海市嘉定区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与检察官交流座谈时由衷表示。

  据悉,这一监督线索源于一次日常谈话。“我现在还是区里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4月,嘉定区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谈话时,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无意间提到的这一细节引起了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周尧杰的注意。

  “根据去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检察官立刻调取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刑事判决材料,并查询公司信息,确认了徐某违规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事实。

  然而,这仅仅是徐某的个人疏忽吗?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这很可能不是个例,而是一个被忽视的普遍性问题。

  “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的配合协助下,我们以原案罪名、矫正期限、公司注册地等为要素,对全区12家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对象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筛查,并通过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调取相关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进行核实。”周尧杰回忆,当时的排查结果印证了其最初的判断:本区尚有15名被宣告缓刑的在册社区矫正对象以及3名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二年的人员,仍在注册于本区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所在公司无一申请变更登记。

  为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带病”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给公司经营和市场秩序埋下隐患,该院两次走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管理情况。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及相关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对公司法关于缓刑人员在公司任职的限制性规定知之甚少,而司法机关、刑罚执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无法实现刑罚执行与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有效联动和动态监管,从而造成监管环节出现盲区,这是更深层、更核心的问题。”周尧杰表示。

  6月,该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具体改进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采取行动,并书面回复该院,表示已对社区矫正对象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逐一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预警,限制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要求相关企业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7月10日,徐某已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完成了企业法人变更手续。

  “近日,我们与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对接、协同联动,高效建立并实质运行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要求各方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精准将社区矫正对象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动态信息,以及区法院相关判决信息,第一时间通报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避免违规任职现象发生。”周尧杰介绍,下一步,依托该项机制,该院将继续常态化开展信息核查与跟踪监督,以高质效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持续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记者潘志凡 通讯员许叶菲)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509/t20250902_7054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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