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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惠山区:“4+3+2”激活案件质量检查评查

时间:2025-09-15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唐晓宇 许晓芳)“自己查一遍,再交给其他人交叉检查一遍,案件质量更有保证。”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王胜兰对一起故意伤害案开展讯问工作后,立即打开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第一时间上传讯问笔录、填录案卡,以备部门内交叉检查。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新增业务部门对案件质量的自我检查,作为案管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前置环节。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将这一规定落实到工作中?

  “案件质量检查侧重于每案必检,案件质量评查则侧重于重点案件,要让两者形成组合拳。”在这样的构想下,惠山区检察院制定了《一体监管责任清单》,构建起“4+3+2”监管模式,有效衔接检查和评查。

  “案管部门牵头整合信息技术、检务督察、政工部门等4种监管力量,和业务部门联动开展案前、案中、案后全流程监管。检查和评查结果,最终体现在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和质效贡献两个档案上。”在该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王强看来,这一监管模式的关键在于将管案与管人相融合。

  在《一体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引下,惠山区检察院各业务部门成立了案件核查工作小组,由案管部门人员兼任小组成员,作为桥梁枢纽更好地衔接部门自我检查和案管评查,守住第一道防线。与此同时,该院改变以通报为主的单方督促模式,将问题整改与教育培训、岗位练兵融合。今年1月,在对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进行专项质量评查的过程中,该院发现相关部门回复不及时、回复内容质量不高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该院举办检察建议文书评比活动,并与行政机关组织同堂培训,提升工作质效。

  对于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产生的效果,惠山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蒋长兰深有体会。近日,蒋长兰在检查已办结的一起司法救助案时,注意到申请人曾住院治疗两个月,住院期间其就职的企业未支付工资,但这一问题当时并未得到解决。随后,蒋长兰与企业沟通,企业补发了申请人的病假工资,潜在的矛盾纠纷得以消除。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504/t20250408_6923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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