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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169号建议的函

时间:2021-10-19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自治区检察院  

  

  关于答复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021169号建议的函

  

  尊敬的林家茂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障的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院和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分别办理。我院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党组书记、检察长茅仲华多次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深入市县两级检察院调研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企业情况,切实把代表意见建议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在办理过程中,我院注重加强与人大代表和协办单位沟通联系,登门走访征求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确保办理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和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和高检院、自治区党委关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各过程和各方面,着力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体现检察担当、做出检察贡献。

  

  一、加大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检察供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一是深化细化服务民营经济工作措施,联系自治区工商联搭建服务民营企业“直通车”平台,3月23日,共同开展第一季度法律咨询活动,6月24日到广西新桂商商会开展第二季度助力民企高质量发展法律咨询活动,当场为民营企业家答疑解惑,获得民营企业家欢迎和肯定。三是完善联系民营企业工作,落实民企工作服务站机制,全区民营企业服务站已经设立52个。二是定期与工商联召开联席会议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积极主动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共商服务民营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四是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法院协作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案件通报、疑难案件会商、提前介入等制度,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五是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2020年以来共发布广西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3件、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4件、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10件,有针对性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提升防范法律风险和依法维权意识。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一是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等犯罪,着力打击聚众扰乱企业秩序、寻衅滋事、封门堵路、非法阻工、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二是采取灵活务实司法措施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认真贯彻“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理念,依法对涉案民营企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全区检察机关对涉案民营企业人员不批准逮捕180人、不起诉357人。如南宁某某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听取各方诉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拟对该公司作不起诉处理。三是树立平等保护理念,进一步加强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民事审判和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利。2020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民营企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75件。如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张某等5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玉林市某食品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玉林市检察院提请自治区检察院抗诉。自治区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开展调解工作,在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化解了多年矛盾纠纷,双方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表示满意。四是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力度,依法纠正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行政违法行为,着力解决一批涉企行政争议。2021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用、减税降费等方面涉及民营企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33件,加强行政裁判结果执行、非诉执行监督,促进依法审批和依法行政。加强涉民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开展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20次,有效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五是完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机制,构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一体化保护格局,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21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2件34人,提起公诉10件16人。

  三、以系列专项活动为抓手,深化服务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一是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严把批捕关、起诉关,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企业家不必要羁押。二是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行动,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销一批涉民营企业立而不侦、久侦不结案件,为民营企业正常发展及时“松绑”。2019年10月以来,检察机关督促撤案或以其他方式清理案件141件,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反映强烈、久拖不决以及典型涉产权申诉的案件。三是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十百千万”专项活动,进千家商会,服务万家民企,持续扩大工作成效。四是深入推进虚假诉讼领域违法行为监督专项监督活动,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意见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第一,树立“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有效降低涉民营企业审前羁押率。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持续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坚持每案必审,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对重大科研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涉科研骨干的捕、诉层报自治区检察院审批。

  第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加大对涉企案件法律监督力度。依法从严从快追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最大程度帮助企业追赃挽损。对以刑事手段插手民营经济纠纷的案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予以纠正。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于相关部门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持续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挂案”专项清理,消灭存量、遏制增量。对处于社区矫正期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研究,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第三,健全服务民营企业机制,提高服务质效。加大走访调研力度,一以贯之地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排忧解难。持续落实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依托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站,运用好服务民营经济“直通车”平台,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工作协同。常态化举办服务民营经济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共同探讨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四,积极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举措,目的是为了促进让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企业平等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探索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把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建议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相结合,探索开展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或者在起诉后依法提出从宽从轻的量刑建议,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上答复意见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您如有其他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知,以便进一步加强改进检察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ww.gx.jcy.gov.cn/tzgg/202110/t20211011_33938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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