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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10023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21-10-19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自治区检察院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210023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司法厅:

  秦艳委员在自治区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完善我区营商环境法规体系的提案》(20210023号),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你厅主办,我院和自治区高级法院等单位会办。在办理过程中,我院积极征求秦艳委员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秦燕委员对我院办理工作表示满意。现提供办理情况和会办意见如下。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广西检察机关将切实担负起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的特殊职责,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履职尽责,积极构建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办案为中心,通过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手段,依法妥善办理各类涉企案件,在司法办案中做好服务,在服务中做好法律监督,认真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中,推动检察工作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同频共振。

  一、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等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妨害企业复工复产违法犯罪,加强对涉企重点罪名适用法律政策研究,为保障复工复产、稳定生产秩序提供法治保障。着力打击聚众扰乱企业秩序、寻衅滋事、封门堵路、非法阻工、暴力讨债等侵害民营企业以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二、把握刑事案件办案时机,以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提高办案效率。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旗帜鲜明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为我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宽松包容的干事创业环境。全区检察机关坚持贯彻“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理念,最大程度降低司法办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对涉企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民营企业“轻装”再出发。2020年5月,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安全厅等6家单位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从适用范围和程序、值班律师保障和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被害人权益保障等12个方面,作出74条具体规定,更加主动促进广西社会治理现代化。在今后的工作开展中,我们将继续认真规范落实该实施细则的各项措施,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依法对涉案民营企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四、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利。全区检察机关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积极履职尽责,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注重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五、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依法纠正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行政违法行为。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瞄准严重损害公民实体权益、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重点案件,切实解决一批行政诉讼中“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涉及企业和企业家行政裁判结果执行、非诉执行监督,对行政审判和执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促进法院公正审判、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

  六、积极推进破产程序的检察监督。积极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破产程序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宣告、终结程序实行全面监督,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监督质效,与人民法院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稳妥有序推进破产程序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七、注重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区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检调对接,办案中注重矛盾化解,充分运用检察智慧,促成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和解。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外脑”作用,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参与重大案件论证的方式,着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精细化”和影响力,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畅通服务非公企业渠道深化落实。2019年我院与自治区工商联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全区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常态化召开工作联席会,共同设立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站,搭建服务民营企业“直通车”平台,每季度与工商联共同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共同应对非公经济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力推进我区民营企业检察司法保护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9日


原文链接:http://www.gx.jcy.gov.cn/tzgg/202110/t20211011_33938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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