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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检察:公开听证助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时间:2021-10-19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检察院  

  

  

  近日,深圳市坪山区检察院举行首次行政检察听证会,对一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进行公开听证。深圳市人民监督员、坪山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检察院特约监督员、案件当事人居住地社区干部等7人受邀担任听证员。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1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以下简称坪山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彭某某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四种违法行为,遂对彭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9704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彭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坪山监管局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扣划彭某某名下账户16374.8元后,未发现彭某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便依法对彭某某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案件至此陷入僵局,彭某某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就业受到影响,导致其无固定收入来源缴纳涉案罚款;行政机关因彭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执收全部涉案罚款。随后,彭某某及其家属、行政机关、执行法院均邀请坪山区检察院介入组织和解,以化解该行政争议。

  检察听证促和解

  

  

  彭某某及其家属

  

  

  坪山监管局

  彭某某及其家属向承办检察官表示,因其家境困难,无力一次性缴纳97万余元罚款,希望采取分期缴纳罚款的方式并提出了具体方案:每月偿还罚款1万元,分期履行期间经济不存在困难时则一次性缴纳剩余罚款,并希望执行法院能解除对彭某某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坪山区检察院对彭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确认彭某某及行政机关均有和解意愿。但根据彭某某及其家属提出的和解方案,分期缴纳时间跨度较长,为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决定依职权举行检察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林加亮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明确了需要听证的问题,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释明。随后,坪山监管局稽查科科长黄俊波及彭某某就行政处罚的情况分别进行了陈述说明。此外,彭某某家属因住院无法出席听证会,通过录制视频的方式向现场的听证参加人说明其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并提出分期缴纳方案。

  

  

  

  

  

  

  

  

  

  

  

  

  听证员

  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说明后,7名听证员就彭某某家庭人员情况、家庭收入来源等可能影响后续分期缴纳履行情况的问题以及行政机关查处案件的细节问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提问。

  在充分了解案情以及彭某某履行能力的基础上,听证员分别发表了意见,并对彭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强迫交易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休会阶段,7名听证员进行了闭门讨论,一致认为彭某某尚年轻,认错态度良好,且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希望其认真反省,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最终,7名听证员一致同意了彭某某分期缴纳罚款的方案。

  

  

  听证会结束后,坪山区检察院当天即根据听证结果向坪山监管局制发了《关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函》,同时也将听证结果向坪山区法院进行了通报。

  7月26日,坪山监管局与彭某某在坪山区法院签署执行和解协议,至此,本案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下一步,坪山区检察院将继续监督执行和解协议的落实工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向社会公众传递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公平公正和温度温情。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xwzx/jccz/202108/t20210806_33348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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