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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21-10-19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办法(试行)

  (2020年8月14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10次检察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发现、培养、编写、选报、发布、运用案例有关工作,发挥案例对检察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例概念】本办法所称案例,是指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在明确行为规范、细化裁判规则、释明司法政策、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按照规范统一的格式进行编辑所形成的文本。

  第三条【本办法约束力】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及其业务部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各市分院及其业务部门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或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报送案例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体例和程序进行案例编写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征集案例时提出其他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案例研究的统一领导机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成立案例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检察机关案例研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案例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分管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日常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

  第五条【案例年度计划】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和工作实际,每年发布案例指导工作计划。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应当提出本条线案例指导工作重点领域及选题,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送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印发。

  第六条【案例的发现】全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应当积极进行案例编写:

  (一)因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形成最终处理意见的;

  (二)对本地区常见、高发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的;

  (三)对释明本地区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形成的裁判共识具有指导意义的;

  (四)体现检察工作重点、检察工作新兴领域和检察工作发展方向的;

  (五)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需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

  (六)能够宣传检察工作,提升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推动构建良性检察公共关系的;

  (七)检察职能作用发挥较为充分或在检察工作方式方法上具有特色,值得总结推广的;

  (八)其他具有典型性或者参照意义的。

  第七条【案例的其他条件】用于编写案例的案件,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办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第八条【案例的编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可以本办法规定的体例编写案例。

  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检察官所办案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可以指导案件承办人编写案例,必要时,可以指定其他人员编写案例。

  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案例选编工作的指导,加大从请示案件中发现和培育案例的力度。

  第九条【保密与敏感信息的技术处理】编写案例,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涉案人员隐私。

  案例中涉及被害人、证人、第三人、未成年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工作学习单位等身份信息的,应当隐去或作技术处理。

  第十条【案例的征集与推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案例指导工作计划或者工作需要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征集案例,各市分院及其业务部门也可以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推荐案例。

  以各市分院名义推荐的案例,应当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

  第十一条【推荐案例时提交的材料】推荐案例应当填写案例推荐表,并提交按照本办法规定体例撰写的案例。

  第十二条【最高检征集案例的选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征集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推荐工作。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推荐案例前,先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案例发布程序】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条线典型案例的研究、编写和发布。涉及多个部门业务或者院领导指定的专题典型案例,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

  各业务部门认为编写的案例应当以院名义发布的,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案例研究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案例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作为备选案例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程序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案例,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送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统一编号后,以本院名义发布。

  各业务部门以部门名义发布的典型案例,应当经过本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对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案例的公开】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名义发布的典型案例一般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无法做技术处理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名义发布的典型案例,根据案例情况,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开。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专网设置“案例指导工作”专栏,以院或部门名义发布的典型案例,均应当在该专栏公布。

  第十五条【案例的学习培训】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内容,并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纳入业务培训计划,推动和促进检察办案工作。

  第十六条【案例的运用】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的运用。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进行业务指导时,应当注意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的运用。

  第十七条【案例失效的情形与程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宣告失效:

  (一)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被废止的;

  (二)与新生效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

  (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

  (四)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清理以本院名义发布的典型案例,发现案例符合前款情形时,应当及时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第一款情形,需要宣告失效的,由发布典型案例的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案例失效的发布】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宣告失效的典型案例,应当向社会公开。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及各业务部门关于案例失效的决定,应当在检察专网“案例指导工作”专栏发布。

  第十九条【强化案例培养与激励机制】全省检察机关要强化案例培养意识,鼓励检察官以典型案例的标准办案,并积极编写案例,将案例工作成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

  对于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采纳作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发布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案例编写人或案例编写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jwgk/gzzd/202011/t20201123_200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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