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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及案例研究优秀成果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1-10-19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及案例研究优秀成果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2020年7月31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动员和鼓励全省检察干警积极开展检察理论及案例研究工作,进一步提高检察理论及案例研究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刊物刊发的调研成果、参加有关理论研讨会的调研成果以及虽未公开发表、但受到有关领导批示并对检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调研成果。

  本办法所称案例研究成果,是指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各业务厅局作为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发布,或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案例。

   第三条检察理论及案例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检察理论及案例研究优秀成果每年评选一次,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并组织评奖工作,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观点正确。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符合我国宪法原则,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主题突出。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察工作和司法改革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结合实际,开展检察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

  (三)对检察理论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应用性,对检察理论、司法实践及检察改革具有指导意义,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四)论理充分。形式规范,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资料翔实,语言精练,论理充分。

  第六条检察案例研究优秀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案例:

  (一)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的;

  (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

  (三)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局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

  (四)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

  第七条对于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应当根据以下因素进行评定:

  (一)公开发表的范围、刊物档次;

  (二)参加有关理论研讨会的层次及其影响范围,或者虽未公开发表、但受到有关领导批示并对检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三)成果的质量以及对检察工作的指导价值。

  第八条对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的评奖等次,按照以下标准评定:

  (一)权威报刊: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学术版)等报刊上发表的成果。

  (二)知名期刊:在教育部各直属院校、各政法院校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法学期刊上发表的成果。

  (三)核心期刊、知名报刊及全国性理论研讨会:在中文核心期刊、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等以及《法治日报》《检察日报》等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的成果;或者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的;或者入选中国法学会各专业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并作大会发言。

  (四)一般报刊及区域性理论研讨会: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外的其他有统一刊号或报号的报刊上发表的调研成果,以及正式出版发行的法律类图书中属于检察理论研究范围的成果;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的;或入选中国法学会各专业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或者入选省法学会主办以及其他省际区域性理论研讨会并作大会发言。

  (五)其他省级刊物及理论研讨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部门刊物、省级有关单位主办的刊物(《人民检察·陕西版》除外),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优秀奖的;或者入选省级理论研讨会交流研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主办除外)。

  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在报纸上公开发表的,字数应达到2000字以上;在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字数应达到3000字以上。

  主要内容相同,但发表于多个刊物,或以多种形式发表,或入选多个理论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以级别最高者为评定依据。

  第九条调研成果虽未公开发表,但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及省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批示,并对实际工作发挥指导作用的,可以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评定相应等次。

  第十条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评定标准,设一、二、三等奖各若干名,必要时设特等奖若干名。符合第八条(一)(二)情形的,一般评定为特等奖。

  对于组织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可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对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及先进单位,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名义表彰。

  第十一条对于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属于权威报刊、知名期刊等次的研究成果,分别给予主要作者价值5000元、3000元物质奖励,并可以申报个人二等功;

  (二)对属于核心期刊、知名报刊及全国性理论研讨会等次的研究成果,给予主要作者价值2000元物质奖励,并可以申报个人三等功;

  (三)对属于一般报刊及区域性理论研讨会等次的研究成果,给予主要作者价值1000元物质奖励,并可以申报个人嘉奖;

  (四)对属于其他省级刊物及理论研讨会等次的研究成果,给予主要作者价值500元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案例研究成果,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一)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的,给予案例主要编写人价值3000元物质奖励,并可以申报个人三等功;

  (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给予案例主要编写人价值2000元物质奖励,并可以申报个人嘉奖;

  (三)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局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给予案例主要编写人价值1000元物质奖励;

  (四)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给予案例主要编写人价值500元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省委研究室、省委政法委优秀调研成果奖,或连续二年获得省检察院优秀调研成果奖,未获得记功、嘉奖表彰的,可以按照表彰奖励相关规定申报个人嘉奖。

  第十四条以上个人立功、嘉奖应当按照表彰奖励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物质奖励的形式,应当符合省检察院财务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各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本院及下级院本年度检察理论及案例研究优秀成果表彰奖励的申报;省检察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年度检察理论及案例研究优秀成果表彰奖励的申报。申报工作一般应当于次年1月10日以前完成。当年漏报的可以在第二年补报,但是不得延至第三年。

  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察理论/案例研究成果奖励申请表,须写明成果题目/案例名、作者姓名、单位以及刊物名称/案例类别、发表时间/案例发布时间、字数;

  (二)研究成果正文复印件一式两份,其中在期刊上发表的,应当附目录页复印件,受到有关单位和部门表彰奖励的,应当附有关证书复印件;案例研究成果应当附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份完成上年度检察理论及案例研究优秀成果审查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结果经过公示后,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会审定,于2月底以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2020年1月1日以后的检察理论及案例研究优秀成果均适用本办法,《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作废。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jwgk/gzzd/202011/t20201123_200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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